
委托人刘XX遭遇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肇事方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这起事故可把刘XX害惨了,他胫骨平台骨折、跟骨骨折,伤情严重,住院治疗了86天。后续经司法鉴定,误工期长达180天。
在一审诉讼中,刘XX提交了事故发生前七个月的工资流水,法院据此认定他月均工资为5118元,依法支持了误工费30600元(按170元/天×180天计算),同时还支持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其他各项损失。刘XX本以为这事儿就这么定了,心里也算松了口气。
可没想到,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刘XX未提供受伤期间的工资流水,无法证明收入实际减少”为由提起上诉,主张撤销误工费判项、改判或发回重审,想减少赔偿金额。刘XX接到上诉通知时,整个人都慌了,本来因为受伤就身心俱疲,这下又要面临新的麻烦,整晚都睡不着觉。
就在刘XX焦头烂额的时候,他找到了李楠律师,委托李楠律师代理二审。李楠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就开始梳理全案证据。他精准锁定了本案的三大抗辩要点。
第一,保险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对刘XX提交的受伤前工资流水始终未提出异议。根据民事诉讼“禁反言”原则,也就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已经认可的事实,不得随意反悔否认,所以保险公司在二审中再否认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明显违反诚信原则,不应被法院支持。
第二,刘XX因为案涉骨折伤情,住院86天且需长期休养,客观上根本无法正常提供劳动,收入减少是很有可能的。保险公司主张“必须提交受伤期间流水才能证明收入减少”,既没有法律依据,还加重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第三,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刘XX已经提交受伤前的工资流水证明收入标准,而保险公司又没举证证明刘XX误工期内仍有其他收入来源,所以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审庭审中,李楠律师围绕这些要点据理力争。同时,他还指导刘XX补充提交了误工期内的银行流水,进一步证明刘XX在误工期内无工资收入。这一举措彻底打消了法院对误工损失的疑虑。
最终,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李楠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一审法院认定误工费并无不当,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XX原本担心会失去这3万余元的误工费,现在终于放下心来。
李楠律师执业期间,已独立代理上百起各类诉讼案件。在这起案件中,他凭借精准的证据梳理和法律适用分析,成功为当事人保住了应得的赔偿。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起案件能胜诉,靠的就是李楠律师对证据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的熟练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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