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3月,缪某某收到某建设公司的《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公司以其工作表现未达职位期望为由,于3月5日终止劳动关系。缪某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主张缪某某存在简历造假、未按公司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等情形,不符合录用条件。
朱秀芳律师2017年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一直专注于劳动纠纷等法律领域。接受缪某某委托后,她第一时间与当事人深入沟通,明确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并围绕该焦点展开证据梳理与抗辩策略制定。朱秀芳律师指导缪某某系统梳理劳动合同、《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工资支付记录、社保参保记录、相关资格证书等关键证据,构建完整的维权证据链。针对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逐一对应收集反驳证据。
庭审中,朱秀芳律师围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结合证据逐一驳斥公司的解除事由。对于“简历造假”,缪某某的工作履历与社保参保单位可相互印证,且公司入职时未提出异议;“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属于《员工确认书》中“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且工资支付记录显示缪某某不存在无故缺勤;“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缺乏有效证据佐证。此外,公司解除理由模糊,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慎要求。
最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与缪某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这起案件对同类纠纷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首先,明确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举证责任,若解除事由缺乏依据,将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其次,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清晰的思路,即聚焦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审查,通过充分证据驳斥公司的不当理由。再者,警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秉持审慎态度,明确解除事由并留存充分证据,避免因违法解除承担法律责任。最后,强调了证据在劳动争议中的重要性,劳动者应注意留存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法院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查越来越严格。用人单位需更加规范自身的解除行为,确保解除事由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朱秀芳律师处理此类案件的策略和方法,为律师同行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在劳动纠纷案件中,精准锁定争议焦点、全面收集证据、专业庭审抗辩是胜诉的关键。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