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同红律师在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任职,从2000年就开始执业了,执业证号是11101200110391715,服务地区主要是北京市,办公地址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A座20层,他是法律本科学历。执业至今,他承办的案件超过1000件,其中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的案件就有800多件,特别是婚姻继承中的析产纠纷案件占比约80%,在涉外继承婚姻、拆迁析产等方面也有不少实践经验。他还是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以及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同时,他还是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律师门诊室》《第三调解室》的嘉宾律师。
今天就来说说他代理的一起涉外继承纠纷案件。上诉人肖某(1939年出生)和被上诉人肖某甲(1959年出生)、肖某乙(1955年出生,加拿大国籍)是兄妹关系。他们的父母先后去世,留下了位于北京市XX区的一套房,这房子是父母去世后母亲按房改房政策买的。
2014年3月,三兄妹签了《放弃遗产继承权协议书》,约定房子由肖某甲继承,肖某甲给肖某和肖某乙相应补偿款,协议还明确“本协议经三方签字后生效”。
可后来肖某不干了,向法院起诉。他说协议是被肖某甲哄骗签的,应该能撤销;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条件没成就,协议没生效;还说协议上他的签名是伪造的。他请求法院分割房子,让肖某甲付租金。肖某甲和肖某乙着急坏了,这房子可是父母留下的,签了协议怎么还能这样变卦呢?而且要是真按肖某说的分割房子,他们的权益可就受损了,心里别提多焦虑了,赶紧委托李同红律师代理这个案子。
李同红律师接案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对于协议效力问题,协议第八条写得清楚,“本协议经三方签字后生效”,三方都签了字,协议第五条关于付款期限的约定是合同义务履行期限,不是生效条件,所以肖某说协议未生效没法律依据。
针对肖某签名伪造的主张,一审开庭时肖某明确认可协议真实性和签名是自己签的,二审突然说签名伪造,违反了民事诉讼禁反言原则。而且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得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肖某一审举证期限内没申请,一审开庭又认可签名,二审再提鉴定申请不能被准许。
对于肖某说协议是被哄骗签的欺诈主张,他又拿不出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肖某甲故意告知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法院肯定不会支持。
一审时,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某说被欺骗签协议,证据不足,协议是三方真实意思,合法有效,三方得遵守。既然就房屋继承达成协议,继承完成了,肖某要求分割房屋和租金没事实和法律依据,就驳回了肖某全部诉讼请求。
肖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觉得,肖某一审认可协议和签名真实性,二审否认又没合理解释,也拿不出证据推翻,所以不采信。一审判决结果正确,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肖某负担。
原本肖某甲和肖某乙担心房子被分割,自己的权益受损,现在法院认定协议合法有效,驳回肖某全部诉请,他们的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紧扣证据规则和诉讼程序,抓住对方主张的漏洞进行有力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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