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是孙X(女,19XX年出生)、孙X2(男,19XX年出生)、孙X3(女,19XX年出生),被告则是孙X4(男,19XX年出生)、孙X5(女,19XX年出生,孙X4之女)、李X(孙X5之夫)、李X2(孙X5之子),他们因家庭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了激烈的争议。被继承人孙X与孙X系夫妻,共育有五名子女,分别是孙X、孙X2、孙X4、孙X6(已故)、孙X3。孙X于1991年去世,孙X于2017年去世,孙X6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子女,于2013年去世。家庭共有三处院落,分别是34号院(登记在孙X名下)、61号院(孙X从他人处购买)、245号院(登记在孙X6名下)。
2012年X月XX日,全体家庭成员签订了《分家协议》,对三处院落的归属、孙X的赡养、孙X6的扶养等事宜作出了明确约定。然而,2021年,61号院被腾退拆迁,孙X5作为被腾退人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领取了货币补偿款632万余元及安置房。孙X4主张依据孙X2012年11月订立的代书遗嘱,61号院应由其继承。这让孙X、孙X2、孙X3陷入了困境,接到被告依据遗嘱主张权益的消息时,他们整夜都睡不着觉。
这时,他们找到了李同红律师及曹律师,委托他们代理此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分家协议》有效,并要求61号院的拆迁补偿利益归孙X、孙X3所有,34号院归孙X2所有。
李同红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他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确认《分家协议》的法律效力。这份协议内容完整,有孙X、孙X6及五名子女共同签字确认。李同红律师认为,这是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及赡养扶养事宜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面对被告提出的代书遗嘱抗辩,李同红律师也毫不含糊。他指出,代书遗嘱中孙X的签字系由代书人代签,被告未能充分证明该遗嘱系孙X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即使代书遗嘱形式合法,《分家协议》签订时间在先,已对61号院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孙X单方后立的遗嘱不能推翻家庭协议的效力。
在明确61号院拆迁补偿利益的归属问题上,李同红律师结合腾退政策,向法院主张房屋重置成新价属于孙X的遗产,应由孙X、孙X3继承;基于宅院给予的各项补助、奖励,除明确按安置对象人数发放的费用外,亦应归孙X、孙X3所有。同时,他还主张安置房的居住使用权益应由孙X、孙X3享有,因为安置房的取得既考虑了被安置人口因素,也含有原有宅基地使用权1:1置换的内容,从公平原则出发,这样的分配才合理。
李同红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成功办理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婚姻继承中的析产纠纷案件占比约80%。丰富的办案经验让他在这个案件中应对自如。
最终,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法院判决确认《分家协议》有效;位于苑号楼单元号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益由孙X、孙X3享有;34号院内北房4间、东房3间、西房3间归孙X2所有;孙X5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孙X、孙X3人民币624万余元;补充协议约定的剩余选房面积76.95平方米的权益由孙X5、李X、李X2享有。
原本三兄妹担心可能会失去应得的财产,最坏的结果就是拿不到一分拆迁款和安置房。但在李同红律师的努力下,他们不仅确认了《分家协议》的效力,还获得了624万拆迁款和安置房的居住权益。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个案子能胜诉,靠的是李同红律师对《分家协议》等证据的充分挖掘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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