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明知客户不具备申办APEC商务卡资格,通过伪造劳务合同、个人简历、社保记录等虚假资料,为百余张APEC商务卡提供代办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A最初面临着较重刑罚的风险,被指控的罪名和严重情节对其十分不利。
李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挥了诸多专业优势。在黄金救援期,虽然材料未提及此阶段具体行动,但按照其刑事案件办案经验,会及时在侦查阶段的37天内通过会见了解情况,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或《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在会见被告人A时,不仅了解案情,还向其讲解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告知其诉讼权利,防止其做出不利供述,同时进行心理疏导,稳定其情绪。
在阅卷与质证环节,李晖律师善于制作“证据比对表”,将被告人A在侦查阶段的多份笔录进行纵向比对,将同案犯的供述进行横向比对,寻找前后矛盾、逻辑不通或与其他客观证据相悖之处,作为庭审发问和质证的突破口。一旦发现有疲劳审讯、指供诱供嫌疑,敢于提出非法证据排除。
庭审中,李晖目的明确地进行发问,通过封闭式提问,让被告人A说出符合其辩解逻辑的话,为后续的质证和辩论打下事实基础。在案件辩护中,李晖从罪名定性、管辖权限、犯罪数量认定三个核心维度展开辩护。针对罪名定性,提出被告人A系通过伪造资料骗取APEC卡,而非直接出售证件,更符合骗取出境证件罪构成要件;针对管辖问题,援引相关司法解释主张案件应由北京管辖;针对犯罪数量,提出存在退卡、未领卡情形,不应全额计入犯罪数量。同时,通过梳理同案犯供述、资金流转记录、工作分工证据,明确被告人A仅负责收取客户资料等辅助性工作,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其为从犯。还积极协调被告人亲属退缴全部违法所得13万元,并预缴罚金3万元,结合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无任何前科劣迹的情节,形成从宽处罚证据链。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A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但认定其为从犯,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罚金、初犯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判决被告人A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比公诉机关建议的四年有期徒刑,在考虑到被告人A出售百余张APEC商务卡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这一判决结果体现了李晖律师辩护的成效,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结果,最大限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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