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不同类型的案件往往存在诸多争议焦点,如何准确把握这些焦点并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考验着律师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山东仁诚律师事务所的张寿刚律师(执业证号:13709201710463798),自2017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余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在经济类犯罪和非法集资等细分类型案件上经验丰富,还是泰安市优秀律师。下面我们来看他经办的几起典型案件。
争议点
赵X酒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血液乙醇含量达210.8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是否应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并受到刑事处罚?
研判
张寿刚律师认为,虽然赵X血醇含量较高,但应综合考虑驾驶车型为轻便摩托、行驶时间为凌晨、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等关键情节。轻便摩托相较于普通机动车,危险性相对较低;凌晨时段道路上行人车辆较少,社会危害性也有所降低。同时,自首、初犯和认罪认罚等情节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理的依据。
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结论
检察院审查认为,综合案件情节,赵X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决定对赵X不起诉。张寿刚律师精准区分驾驶车型、行驶时段,叠加多项法定从宽情节,成功论证情节轻微,推动不起诉决定,彻底消除了当事人的刑事案底。
故意伤害罪不起诉案
争议点
鲁X驾车致丈夫曹X摔倒受伤,伤情达轻伤一级、轻伤二级,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应追究刑事责任?
研判
张寿刚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重点围绕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无违法前科等核心情节进行分析。认为这些情节综合起来可以证明鲁X的犯罪情节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结论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鲁X无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前科,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鲁X不起诉。张寿刚律师紧扣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精准论证犯罪情节轻微,成功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消除了当事人的刑事案底及后续影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成功辩护案
争议点
被告人毛X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5份,价税合计超1300万元,非法获利37万余元,应如何量刑?
研判
张寿刚律师以自首、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为核心制定辩护策略。认为毛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全额退缴违法所得降低了社会危害性,认罪认罚也应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同时,结合毛X无前科、悔罪态度好、社区可监管等情况,争取缓刑。
依据
《刑法》对于自首、退赃等情节有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同时对于符合缓刑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
结论
法院采纳全部辩护意见,判处毛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张寿刚律师紧扣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全程高效辩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缓刑,避免了实刑羁押,实现了轻判效果。
张寿刚律师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的细节研判,坚持以真实证据推进案件,经手多起同类细节关键案。在处理这些案件时,他能够精准把握案件的特殊情节,合理运用法律依据,为当事人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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