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201x年10月,原告许XX通过转租方式承租了被告何XX位于佛山市XX区的厂房,面积约1650平方米。许XX用这个厂房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业务,还注册成立了公司。不过,这个厂房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3月,当地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搬迁损失进行评估。2021年4月,许XX完成搬迁。但之后,许XX和房东何XX就拆迁补偿款的分配问题,进行了长时间的协商,却一直没有达成一致。何XX已经和政府签订了《厂房搬迁补偿协议》,拿到了包括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在内的补偿款,可就是拒绝把许XX应得的部分给许XX。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争议点一:租赁合同的效力
许XX认为,虽然厂房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自己实际使用了厂房,应该享有相应的权益。何XX则觉得,合同无效,许XX就没有权利要求补偿。法院查明,该厂房确实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定案涉租赁合同无效。不过,法院同时认为,许XX作为实际使用人,在厂房里进行了生产经营活动,投入了人力、物力,应该获得相应的补偿。
争议点二:补偿款的归属
许XX主张,自己是厂房的实际使用人,设备搬迁费、生产生活资料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款都应该归自己。何XX提出“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主张。法院通过向杏坛村改办公室调取《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锁定了补偿项目和金额依据。结合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双方确认的租用面积(1248.29平方米),法院逐项论证许XX对各项补偿款的合法权利。针对何XX的主张,法院援引评估明细和村改政策予以驳斥,并强调在公平原则下,实际使用人的合理权益应该得到保障。
争议点三:补偿金额的计算
许XX最初诉请332,605元补偿款。何XX认为许XX计算的金额不合理。法院结合测绘数据与政策标准,科学核定租用面积及补偿比例。最终认定,许XX可获得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18,205元、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57,0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51,397.9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7,357.32元,合计173,960.26元。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何XX向许XX支付各项补偿款合计173,960.26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法律建议
在租赁厂房等不动产时,一定要确认该不动产是否取得合法的建设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避免因合同无效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果遇到拆迁等情况,要及时与房东沟通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并且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租赁合同、生产经营记录、搬迁费用凭证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尾
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法院最终认定许XX作为实际使用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保障了实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卢扬超律师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卢扬超律师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的这些年里,他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办理过多起合同纠纷等案件。在本案中,他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成功梳理租赁关系与权利主体,申请法院调取关键证据,精准核算应得补偿,有效反驳对方抗辩。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补偿款分配问题时格外从容,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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