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细则中如何进行从宽的?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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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细则中如何进行从宽的?

一、认罪认罚细则中如何进行从宽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分解为相互关联的“认罪从宽”和“认罚从宽”,而“认罪认罚”后如何“从宽”可能形成认罪实体从宽、认罪程序从简、认罚实体从宽、认罚程序从宽等四种模式。进而言之,以认罪为前提,根据案情的复杂、轻重程度,可以选择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等不同从简程序。“认罚”在某些情形下还须承认犯罪事实、接受量刑建议之外的特定行为表现,如主动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及时履行等,这体现了行为人“认罚”的态度和效果,除可能带来实体处罚上的量刑折扣、处理程序的简易之外,还可能带来在强制措施适用上的羁押替代和羁押变更的“从宽”效果。

二、认罪之实体从宽

“认罪”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内容,理应包括刑法中的“自首”“坦白”等情形。一般而言,认罪既包括对犯罪事实的承认,也包括对法律适用没有异议。“认罪”方式存在主动、积极与被动、消极的区分,由此可能产生从宽处理上的差异。从实体法来说,与“认罪”有关的自首、坦白以及当庭认罪是一种法定量刑情节,考虑到司法裁决者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空间以及为防止同案不同判或者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对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规定了不同的量刑层级。

三、认罪之程序从简

纠纷解决型或者政策实施型的不同国家,被告人的认罪可能会影响证据调查方式和诉讼程序的选择。在能动型刑事检控制度中,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可以作为定案根据,以及根据国家法律是否构成犯罪,应当由法官而不是被告人自己来认定。即使被告人供述自己“有罪”,诉讼程序仍要继续进行,只是会采取相对简化的形式。从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要求来看,既要求不降低证明标准,又要求探索多元化的程序分流机制、简化诉讼程序。

四、认罚之实体从宽

一般而言,认罪包含认罚的内容,因为“罪责刑相适应”,在特定的罪名之下设有相应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办法》第一条规定了签署具结书环节,在被指控人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对被指控罪名有异议的情形下,因为罪名与处罚直接相关,所谓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便无从签署。认罚但不认罪可能导致检察官撤回“从宽”量刑的建议,因此,“认罚”在某些情形下还需要“承认犯罪事实”之外的特定行为表现。这种特定行为主要体现为积极主动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因为就被指控人和被害人这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责任的承担而言,当事人的处分空间更大,退赃、退赔、民事赔偿、赔礼道歉、及时履行等行为可以体现其“认罚”态度。

五、认罚之程序从宽

主动退赃退赔、赔偿和解等“认罚”行为可能会带来实体处罚上的量刑折扣,而在程序法上表现为两方面的效果:一是量刑程序的“从简”,法院的量刑从主要对案件事实的调查转化为对量刑建议的审查。二是采用相对轻缓的强制措施。其实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等从宽处理程序可能因为诉讼程序的快捷和简便而在某种程度上限制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行使空间,但采取较为宽松的强制措施,如采取羁押替代措施、及时变更羁押措施甚至不采取强制措施则是较为直接具体的程序性从宽方式,因此这里的认罚程序从宽主要指强制措施适用上的从宽效果。

简言之,一切的“从宽”都要以“认罪认罚”为前提,在本质上遵循“权利化”的改革逻辑,将实体法作为重心,程序法作为保障,而且四种从宽模式需要相结合形成一个整体去具体实施,从而进行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从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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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的从宽原则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一个是认罪的形式,第二个是认罚的必要条件,第三个是从宽的条件,第四个是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包括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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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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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实体上,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但是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对以下几类案件是不适用的: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第三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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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细则涵盖了几方面的内容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细则涵盖了九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基本的原则、二是适用的范围和程序、三是法律帮助、四是强制措施、五是侦查、六是审查起诉、七是审判、八是执行、就是其他的规定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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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及力是从旧兼从轻原则还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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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对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采取不同的原则,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1)从旧原则,即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即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具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依照旧法处理。(
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
二、从旧兼从轻原则如何适用上述诸种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适应实际的需要,为绝大多数国家刑法所采,我国刑法亦采此原则。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典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97年10月1日修订刑法生效前实施的行为,应按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1.当时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只能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对此,不能以新刑法典规定为犯罪为由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当时的刑法认为是犯罪,但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则应适用现行刑法,即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3.当时的刑法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即从旧兼从轻原则所指的从旧。但是,如果当时的刑法处刑比现行刑法要重,则适用现行刑法。此即从轻原则的体现。4.如果根据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的判决的,该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现行刑法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处刑较当时的刑法要轻,也不例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当时的刑法。对一种行为刑法的溯及适用,只限于未经审理或者虽经审理但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场合;已经生效的判决,不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加以改变,以维护人民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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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实施细则
[律师回复] 对于商业银行法实施细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银行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银行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收费方式向其客户提供的各类本外币银行服务。
第五条 商业银行制定服务价格、提供银行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
应以银行客户为中心,增加服务品种,改善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禁止利用服务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 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服务范围为:
(一)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对个人、企事业的影响程度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确定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
除前款规定外,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具体服务项目及其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调整。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有主报告行的,由其主报告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其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
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充分考虑个人和企事业的承受能力。
第十条 商业银行办理收付类业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收费原则,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费。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不得对人民币储蓄开户、销户、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以下取款业务收费,大额取款业务、零钞清点整理储蓄业务除外。
以上“零钞”、“大额”的界定以及相关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制定本系统内统一的定价管理制度,明确定价范围、定价原则、定价方法以及总行和分行的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其营业网点公告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标准。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制定服务价格,应至少于执行前15个工作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应至少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
商业银行就前款事项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同时,应抄送中国银行业协会。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通过适当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
第九条、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政策性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合资财务公司和独资财务公司提供本办法
第四条规定的服务,其服务价格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此前有关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或收费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有冲突的,一律废止。
危险驾驶罪量刑细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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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房贷细则有哪些?最新房产税实施细则有哪些主要内容?
[律师回复] 最新房产税实施细则有哪些主要内容: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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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的指导意见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指导意见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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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对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采取不同的原则,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1)从旧原则,即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即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具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依照旧法处理。(
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
二、从旧兼从轻原则如何适用上述诸种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适应实际的需要,为绝大多数国家刑法所采,我国刑法亦采此原则。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典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97年10月1日修订刑法生效前实施的行为,应按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1.当时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只能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对此,不能以新刑法典规定为犯罪为由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当时的刑法认为是犯罪,但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则应适用现行刑法,即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3.当时的刑法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即从旧兼从轻原则所指的从旧。但是,如果当时的刑法处刑比现行刑法要重,则适用现行刑法。此即从轻原则的体现。4.如果根据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的判决的,该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现行刑法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处刑较当时的刑法要轻,也不例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当时的刑法。对一种行为刑法的溯及适用,只限于未经审理或者虽经审理但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场合;已经生效的判决,不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加以改变,以维护人民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合肥市最新拆迁补偿细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产权调换的非住宅,在拆迁过渡期内,拆迁人对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按以下规定予以补贴:在单位整体拆迁时,拆迁人从被拆迁交房之日起,按劳动、人事部门核定的合法用工人员所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本人前12个月的月基本工资平均额的80%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粮贴、物价补贴、独生子女费等各种补贴和补助按月给付;达不到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付。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由拆迁人按规定补偿,由被拆迁人向有关部门统一缴纳;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已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拆迁时不予补贴,而未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由拆迁人按退休金标准补贴。在单位部分拆迁时,按拆迁建筑面积每月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补贴。按经营用房安置的个体工商户(不含征用集体土地上的个体工商户)在拆迁过渡期间内的停业补助,拆迁人每月应按每平方米经营使用面积给予1人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1/5补贴。而全额拨款单位的人员不予补贴。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助标准新的拆迁补偿标准规定,以后住宅搬迁补助费按每户每次200元计算,二次搬迁的另按此标准支付。如果是非住宅搬迁,办公用房搬迁补助费按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生产、商业、仓储、加工企业搬迁补助费按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应安置房屋面积(包含易地安置应增加的面积)在18个月以内按下列标准计算:国有土地住宅和征地转户住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均按4元/月·平方米使用面积计算。自拆自建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按下列标准一次性发放:户人口3人(含3人)以下的,1500元/户;户人口4~5人(含5人)的,2430元/户;户人口6人(含6人)以上的,3240元/户。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自行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有证照的建筑面积,在30个月以内按下列标准计算:商业用房按10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办公、仓库、生产用房等其他非住宅按5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此外,实行产权调换的,拆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和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其临时安置补助费的1/3由拆迁人付给房屋所有权人,2/3付给房屋承租人;拆除非住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平均分配。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被拆迁人交房之月起发放至回迁通告时止。其他相关规定新标准规定,拆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由政府决定承租给单位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和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款在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之间按3∶7的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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