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有用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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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仲裁指的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方来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一般为不是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在经过对纠纷的审理后做出裁决。仲裁是一裁终局,且作出裁决立即生效,即在裁决作出的同时就发生法律效力,同时,我国有专门的《仲裁法》对仲裁事项作了明确规定。所以,仲裁是有法律效力的。
仲裁有用吗

仲裁是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与诉讼存在着一定的差别,那么仲裁有用吗?怎么申请仲裁?接下来小编将为您作简单介绍。

仲裁指的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方来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做出裁决的第三方应该具备公认的地位,一般为不是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在经过对纠纷的审理后做出裁决。仲裁是一裁终局,且作出裁决立即生效,即在裁决作出的同时就发生法律效力,同时,我国有专门的《仲裁法》对仲裁事项作了明确规定。所以,仲裁是有法律效力的。

仲裁的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是仲裁与诉讼的一大区别(劳动仲裁除外),仲裁庭的组成、审理方式等都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充分体现出仲裁的自愿性的特点。仲裁与诉讼在解决纠纷的迅捷上也有不同,因仲裁是一裁终局,裁决一经作出就发生效力,因此能使当事人双方的纠纷得到迅速解决,而诉讼的话,是由二审程序的,如果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的话,那么解决纠纷的时间就会拉长。对于仲裁机构本身来讲,各个仲裁机构具有独立性,相互之间是不受干涉的。

仲裁的提起,首先是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自愿(劳动仲裁除外)将争议交给仲裁庭评判,需要达成书面协议,就仲裁相关事项如人员组成、选择那个仲裁机构等事项交代清楚。然后是写申请书,并准备好副本,副本数根据被诉的人数而定,申请书中应当有当事人的相关基本信息,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等,要把仲裁请求和事实与理由写清楚,并准备好相应的证据材料。仲裁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委托律师代理的需要提交委托书。最后将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提交给仲裁机构。

仲裁的程序是先由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只有其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况下才会受理,决定受理的会向申请人发出受理的通知书,并同时将副本发给被申请人,这个期限是五天,即从收到申请到发出通知书的时限。对于已经受理的,申请人必须要在收到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把仲裁费交了(劳动仲裁不交费),如果没有按时交费,那么会被认为是申请人撤销了仲裁申请,被申请人应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书。

仲裁庭的组成有当事人双方约定,这也是有一定的期限的,当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就可以开始了。仲裁当中,当事人没有正当的理由的是不可以缺席的,缺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当然,申请仲裁后,或者是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也是可以自愿和解的,庭审前和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仲裁庭请求依照协议作出裁决书;庭审中要和解的由仲裁庭主持调解。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经过仲裁作出裁决后,当事人表示对裁决不服的,不能够就同一个纠纷再提起仲裁,也不能提起诉讼。但是如果是劳动仲裁的话就可以,毕竟劳动仲裁适用的法律与普通仲裁适用的法律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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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仲裁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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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情形有: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当事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负责的原因而未能陈述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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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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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六十条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第六十一条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第六十三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撤回后,仲裁的仲裁费可以退回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庭可以允许申请人撤案。但我国《仲裁法》应当明确规定申请人的撤案申请权,但同时要考虑到被申请人的利益,在被申请人已经提交了答辩书或者已经作了实质性答辩准备的情况下,申请人如欲撤回仲裁申请的,应当征得被申请人同意。 对于撤案申请权问题,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没有必要就此正面作出一般性的规定,其理由是: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审理与裁决均是基于双方当事人此前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应当遵守彼此达成的仲裁协议,故在案件被提交仲裁之后,即不应当违反协议而将案件撤回。但是,这种观点显然是有失偏颇的。 首先,这种观点与有关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除了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以终结案件外,也可以选择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方式来终结案件。此外,根据《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6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也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显而易见,在上述几种情形下,法律是允许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或者由仲裁庭将案件作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且并不认为撤回仲裁申请与仲裁协议相矛盾。因此,以违反仲裁协议为理由而否定撤案申请权的正面设定是不能成立的,也是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的。 其次,撤回仲裁申请与违反仲裁协议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不可相提并论。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就民商事纠纷的主管问题所达成的一种约定,即当事人双方约定将彼此间所产生的民商事纠纷提交某一特定仲裁机构仲裁,而明确排除的司法审判。因此,违反仲裁协议一般是指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不按协议的约定提交仲裁却向提讼。而撤回仲裁申请则是指当事人在遵守仲裁协议,即已提交仲裁的前提下不再要求仲裁机构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其原因可能是因为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也可能是因为申请人认为自己申请仲裁本身考虑欠妥,还可能是因为被申请人主动履行了义务,等等。因此,不能将撤回仲裁申请与违反仲裁协议混为一谈。 最后,否认正面赋予申请人以撤案申请权是与仲裁机制所固有的处分原则相悖离的。 综上所述,撤案申请权是仲裁程序中申请人理应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我国《仲裁法》应对此正面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不是只要是申请人申请撤案,仲裁庭就必须允许呢 实际上,仲裁庭是否允许申请人撤案还应该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不能仅仅依据申请人的意愿来决定仲裁程序的终结,否则明显有违仲裁程序应有的公正性。可以通过下面的案例说明一下。 申请人A公司与被申请人B公司因货款支付问题发生争议,申请人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签订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由于本案牵涉的与本案有关的人员较多,案情较为复杂,仲裁庭多次合议并先后三次开庭审理本案。仲裁期间,仲裁庭还应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委派专门机构进行证据鉴定,并移交有关人民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然而,就在仲裁庭将本案的基本情况查清即将作出裁决的时候,申请人要求撤销本案。 仲裁申请人有撤案申请权,但考虑到本案具体情况,被申请人为参与本案仲裁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而且为了避免当事人为同一争议反复提起仲裁,迫使另一方不得不反复应诉,仲裁庭可以要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为参与本案所支付的费用作出适当的补偿。 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即撤回仲裁申请是否需要征得被申请人的同意 对于这一点,笔者认为,在被申请人已经提交了答辩书或者已经作了实质性的答辩准备的情况下,申请人如欲撤回仲裁申请的,应当征得被申请人的同意。其理由在于:《仲裁法》在赋予申请人撤案申请权的同时,亦应当注意加强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具体来讲,在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且被仲裁委员会受理之后,被申请人即因此而被动地进入了仲裁程序,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答辩,而且为了进行仲裁活动和委托代理人,还必须支付相当一笔费用。在此背景下,如果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在法律上不能成立或者毫无道理,那么被申请人就很可能因此而希望将业已开启的仲裁程序进行到底,以达到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目的。因此,为了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仲裁法》显然应当考虑其对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态度。另外,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后,是可以重新申请仲裁的,而一旦仲裁程序再行启动,被申请人将会再次受到申请人的“搅扰”,并且又要付出一定的时间、精力和费用。从这个角度来看,在处理撤案申请权问题时,如果全然不顾及被申请人的意愿,显然也是有欠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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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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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具备了上述情形之一,即有权向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必须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交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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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有时效吗
申请劳动仲裁有时间限制,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过了一年的,需要分析是否过了劳动仲裁申请时效,如果过了时效,则不能仲裁也不能诉讼,劳动者只能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调解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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