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指的其实就是在我国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各大私营企业、社会团体等工作并且在职的职工,按照一定比例缴存的关于自己的长期住房的一种储蓄。
它一般具有这两大特征:
第一大特征就是具有积累性,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其实不能算作是职工工资里边的组成部分,也不会通过现金的方式发放给职工,而是直接存入到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直接委托金融机构所特别开设的专户里面,并且实行专户管理。
第二大特征就是具有专用性,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直接实行专款专用的,在其存续的期间之内,只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所规定的的用在买房或者是修建自住房,又或是缴纳房租这些方面。
除了上面提到的两大特征,住房公积金还具有以下四大特性:
第一大特性就是具有普遍性,只要是在城镇工作的员工,不管其所工作的单位性质是何,也不管其收入的高低,还是已经有了住房,都应该要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大特性就是强制性,如果说单位不为其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的缴存和登记的,或者是不为自己的员工办理专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部门有权力责令该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办理完成,如果但是逾期仍然不办理的,可以根据相应的法规对其进行处罚,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其强制执行。
第三大特性是福利性,除了职工自己需要缴存一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之外,该职工宫锁的单位也应该要为员工缴纳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而且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是比一般的商业性贷款利率更低的。
第四大特性是返还性,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职工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可以返还给职工的,具体能够退还多少,需要根据职工之前缴纳的数额来定。
如果职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其住房公积金是可以退还的:
第一个条件就是职工购买房子,或者是自建或者是翻建、大修自己住房的;
第二个条件是职工已经离休或者是退休的;
第三个条件是职工已经完全丧失了自己相应的劳动能力,而且已经与工作的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的;
第四个条件是职工已经要出境进而定居的;
第五个条件是职工需要偿还自己自住房的贷款的本息的;
第六个条件是职工在房租上面的支出,已经超过了家庭工资收入中的百分之五的;
第七个条件是职工的生活出现困难,正在领取所在地城镇发放的最低的生活保障金的;
第八个条件是职工遭遇到了突发事件,并且家庭成活从此出现了严重困难的;
第九个条件是农村户口的职工,在进城务工之后,又与工作的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
第十个条件是职工在自己在职的期间,被法院判处了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是在其有限刑期满了之后,已经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的;
第十一个条件是职工已经死亡或者是被宣告死亡的;
第十二个条件是其他依照相应法规应该要退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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