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想要解除彼此之间同居生活的关系的话,就应该先要协商好,对于其财产的分割甚至是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并且形成书面的协议,在协议当中应该要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愿,而不加以强制性的规定。如果说双方的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话,也就是对其共同的财产的分割或者养育的子女抚养权发生纠纷的时候,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而法院也应该是要受理的。
法院在解除同居关系的具体处理情况如下:
第一种情况,如果男女双方都是离婚后没有再婚,也没有在办理相应的复婚登记手续,而重新以夫妻的名义开始共同生活在一起,其中的一方在起诉离婚之后,是应该要解除这种非法同居的关系的。
第二种情况是男女双方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手续的前提下,却以夫妻名义生活,而其中的一方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要求之后,经过系列查证证实其确实属于非法同居的话,一律应该判处其解除同居关系。
第三种情况是在解除男女非法同居关系案件时,对于其非婚生的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以及财产的分割,都应该要从照顾女性和孩子的利益出发,按照双方在这段关系中的过错程度来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种情况是在解除男女非法同居关系案件时,如果其子女还处于哺乳期的话,原则上来讲是要由母亲负责抚养的,如果父亲一方有相应的抚养条件,母亲也表示同意的话,可以交给父亲来抚养;如果其孩子还出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阶段的话,可以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见;如果其中的一方要把没有成年的孩子交给其他人来抚养的话,需要征得另外一方的同意。
第五种情况是在解除男女非法同居关系案件时,双方在同居期间所获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物,应该是要按照共同财产来进行处理;如果是在同居的期间,一方自觉愿意赠送给另外一方的财物,可以按照赠与关系来进行处理。如果是在同居生活期间,由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则按照相应的法规条例来进行处理。
第六种情况是在解除男女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因为共同的生产和生活而产生了对应的债权以及债务,也是要按照共同的债权和债务来进行处理的。
第七种情况是在解除男女非法同居关系时,其中的一方在共同生活的期间之内,患上了严重的疾病并且还没有治愈的,在分割双方财产时,是应该要给予患病方一定照顾的,或者是由另外的一方给予患病者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第八种情况是男女双方在同居生活的期间,其中一方不幸死亡,而另外一方要求要继承财产的,是应该要按照我国现行的继承法相关条例规定,根据相互扶助的过程中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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