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诉讼请求的法条
法院受理当事人起诉的民事案件,可能会遇到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驳回诉讼,请求可以分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和裁定驳回诉讼请求。裁定驳回诉讼,请求意思是法院未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实体审理,而仅在程序上进行判断,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诉讼,请求并没有剥夺当事人再次起诉的权利。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表示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不予确认依法予以驳回,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采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裁定驳回诉讼请求,可能是当事人起诉不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种原告,可能与本案并没有实际的联系及原告,不适合,
第二种情况,没有明确的被告,比如说甲起诉乙需要在起诉书当中,载明的具体名称和身份证号码,为了能让法院核对当事人身份,如果没有具体的身份法院没有作出判断的依据;
第三种,原告起诉被告其诉讼,请求不明确或者是没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比如说张三起诉李四还钱,但是没有还钱的具体金额以及还钱的具体原因,以至于法院对此事无法进行考证,无法确定事情的真实性;
第四种,本案符合上诉条件,但是并不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法院可以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是裁定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裁定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当事人一般有向上级法院上诉的权利,具体上诉期限为十日。同时裁定驳回诉讼,请求可以书面作出,也可以以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
2、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在受理当事人诉讼申请后,经过庭审环节,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以及证据进行综合评判,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实体审理后书面做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结论。当事人在收到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15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上诉。如果没有上诉15个工作日后判决生效。上诉状可以提交给原审法院也可以提交给上诉法院。如果当事人对案件审理的程序以及案件的审理,案件审理公正性有不服可以申请再审,其申请再审的期限,一般是收到判决书后六个月内。同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可以适用一审二审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范围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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