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冯X在与被告张X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虽经法院判决确认张X应偿还购房款及违约金共计24万元,但裁定生效后,张X却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然而执行过程中发现张X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于2024年5月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让原告陷入了债权难以实现的困境。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找到了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律师。龚傲冬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百余件,深耕于民商事领域,专注建设工程、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事务、债权债务、离婚纠纷六大核心领域。面对这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件,龚律师迅速展开行动。
首先,龚律师围绕案件的关键争议点进行了深入分析。被告陈X辩称张X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其与张X在《婚内协议》中约定各自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故其名下存款系其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针对这一情况,龚律师从多个方面展开论证。
在证据收集方面,龚律师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以及原告提供的线索,查明陈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多笔定期存款记录,证明存在63万元的共同财产,为析产奠定了事实基础。同时,对于被告陈X提交的《婚内协议》,龚律师一方面质疑协议的真实性,指出其落款时间虽为2017年7月18日,但所用信纸与当庭答辩状一致,形成时间存疑;另一方面援引法律原理,说明夫妻内部财产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善意债权人,成功排除了该抗辩。
在庭审策略上,龚律师精准把握案件焦点。对于财产性质,明确指出陈X名下63万元存款形成于与张X多次结婚、离婚又复婚的复杂婚姻关系期间,最后一次复婚至离婚期间,陈X存入多笔定期存款,依法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属于个人财产。并且依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强调债务人怠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最终,法院采纳了龚傲冬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陈X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中的48万元为陈X与张X的共同财产,双方各享有50%份额。该判决为原告后续申请强制执行该24万元金额(即张X的财产份额)扫清了障碍。
龚傲冬律师始终坚守“细行律己身、忠心尽己责”的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严谨的办案逻辑和极致的负责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优的裁判结果,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一名专业律师的责任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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