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首、退赔与取得谅解,这几个情节在多起刑事案件中反复出现,吴正波律师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凭借对这些情节的精准把握,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理想的判决结果。
在邵某某盗窃案中,2024年5月6日,邵某某在邻水县高滩镇高竹新区实施盗窃铝板行为,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邵某某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吴正波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行动。首先,协助被告人家属在开庭前全额预缴了3000元罚金,向法庭展示积极的悔罪态度。其次,重点梳理并确认从宽情节,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主动退赔赃款、退还被盗铝板,家属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无前科劣迹。庭审中,律师围绕这些情节发表罪轻辩护意见,指出邵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几乎同样的细节出现在陈某某盗窃案中。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陈某某参与多起盗窃,2023年3月14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2024年2月26日,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吴正波律师接手后,详细梳理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提出其为从犯的辩护意见虽未被采纳,但为量刑争取了空间。重点强化陈某某的自首情节,推动其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并预缴罚金,开庭前促成其取得5名被害人的谅解。还向法庭提交陈某某家庭困难、有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顾的材料。庭审中,律师围绕自首、退赔等情节发表罪轻辩护意见,法院采纳相关从宽情节意见,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类似的场景还发生在罗某某合同诈骗案中。2023年7月,罗某某等三人成立“广安速行汽车服务中心”,8月至10月通过虚假广告骗取16名被害人财物150000元后潜逃。2023年11月,罗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庭审中,吴正波律师强调罗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部退赔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等情节,恳请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庭经审理,采纳辩护意见,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吴正波律师针对此类包含自首、退赔与取得谅解情节的案件,形成了一套固定的处理方式。首先,详细梳理案件事实,确认当事人是否具备自首、退赔等从宽情节。其次,推动当事人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预缴罚金,取得被害人谅解。最后,在庭审中围绕这些从宽情节充分发表罪轻辩护意见,争取法院的认可。这些情节在刑事案件中至关重要,能够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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