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
在这起案件中,上诉人(原审原告)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因共有纠纷闹上法庭。案涉房产以被上诉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且登记为单独所有。上诉人主张该房产是双方共有财产,称自己支付了首付款,其父支付了剩余房款。理由是自己当时是失信人,所以才以被上诉人名义购房,而且这房子是双方婚房,被上诉人私自登记为单独所有没有法律依据。
上诉人最初的处境看似很有希望,毕竟自己声称支付了房款,还强调房子是婚房。但被上诉人面临着巨大压力,如果败诉,可能会失去这套婚前购买的房产。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1.一审阶段:被上诉人在一审时委托了吕泽宇律师。吕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始梳理案件证据。他重点举证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被上诉人婚前单独签订的,首付款收据交款单位是被上诉人,房产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为被上诉人单独所有。同时,针对上诉人提交的转账流水,吕律师指出无法证明这些钱是用于支付案涉房屋贷款的。而且,吕律师还提出双方婚姻存续期间都没有固定收入,不存在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贷的情况。在这个阶段,吕律师前后查阅了大量的合同、收据等资料,提交了多份证据材料。
2.上诉阶段: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提交了微信转账电子凭证等证据,想证明自己缴纳了房屋贷款。吕律师针对这些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他指出电子凭证无法证明收款人的详细信息,也没有原始载体对应,而且只有少量记录标明是房贷,其余都未标注,根本无法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同时,吕律师补充提交了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显示从20XX年X月起案涉房屋的房贷都是被上诉人母亲转给被上诉人后缴纳的,进一步证明了案涉房产的还贷与上诉人无关。在这个过程中,吕律师与承办法官电话沟通了多次,还当面提交了补充代理意见。
3.二审审理: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吕泽宇律师结合一审证据及二审质证意见,围绕案涉房产的婚前属性、产权登记效力、上诉人举证不能等核心要点展开辩论,始终坚持案涉房产是被上诉人婚前个人财产,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同类案件经验
吕泽宇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处理过各类诉讼及非讼业务,其中包括多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在处理婚姻家事纠纷方面也有一定的经验。
采纳情况
一审时,基层人民法院采纳了吕泽宇律师的抗辩意见,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审中,吕律师的质证意见和补充证据也得到了法院的重视。
案件裁判结果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来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适当,适用法律正确。最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维护。
原本上诉人觉得自己有很大胜算,想争夺房产,但最终还是败诉了。而被上诉人在吕律师的帮助下,成功保住了自己的婚前房产。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吕律师对证据的细致梳理和准确把握,以及在庭审中的有力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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