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1.5万元的房屋产权登记能否顺利实现,关键在于两份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这一定性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重大财产权益。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的徐丽平律师代理的一起真实案件,为我们揭晓了答案。
原告曹某与被告张某存在材料款债权债务关系。张某无力偿还欠款,双方约定以张某从某房地产公司抵账所得的房屋(作价61.5万元)抵债,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某房地产公司根据张某的指示向曹某交付了房屋,曹某实际入住并缴纳了相关费用。然而,张某擅自与第三人古某串通,让某房地产公司办理了房屋备案注销手续,还与古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价69.2767万元)并办理网签。古某声称自己是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否认曹某与张某合同的效力。曹某多次要求办理产权登记却未能如愿,于是委托徐丽平律师代理诉讼。曹某的诉求包括确认某房地产公司与古某的合同无效、办理网签注销,并要求二被告协助办理产权登记。
律师破局策略
公司方(某房地产公司)提出抗辩,称自己并非适格被告且无过错;古某则称自己是真实产权人,曹某与张某的合同无效。
徐丽平律师展开了强有力的法律反击:
第一,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根据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曹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张某未取得房屋物权,但曹某有理由相信其享有处分权,且合同已实际履行,应认定合法有效。
第二,某房地产公司增加的所谓“协助办理手续”等行为不能替代其应承担的合法义务。某房地产公司明知房屋已转让给曹某且曹某实际入住,仍协助张某办理更名、网签手续,存在明显过错,其行为具有不确定性和随意性,并非基于合法的合同义务,属于违法变更合同履行方式。
第三,某房地产公司与古某的合同无真实买卖合意,双方恶意串通损害曹某合法权益。从调取的电话录音等关键证据可知,张某与古某系借贷关系,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为借贷担保,古某明知房屋已由曹某占有仍参与交易,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该合同应认定无效。最终的法律结论是,某房地产公司与古某的行为构成对曹某合法权益的侵害,曹某有权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办理产权登记,其属于合法维权,应得到法律支持。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法院确认某房地产公司与古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网签合同无效,古某需协助某房地产公司办理网签注销手续;某房地产公司协助张某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张某在办理完毕后协助曹某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法院驳回了公司及第三人的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房地产交易领域,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可以随意变更合同履行方式,比如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认为自己可以随意协助张某办理更名、网签手续,而忽视了其对曹某应承担的合法义务。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恶意串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合法的以房抵债合同受法律保护。
这对用人单位(房地产公司等)是一个警示,在交易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不能随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劳动者(购房者)而言,要增强法律意识,在遇到类似纠纷时,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徐丽平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她全面收集核心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为案件胜诉提供了有力支撑;在法律定性上,精准引用法律条文,明确各方行为的法律性质;在庭审策略上,针对各方抗辩逐一制定驳斥策略,清晰发表代理意见,推动法院依法查明案件真相,作出公正判决。
徐丽平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为当事人精准破局,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值得信赖的专业法律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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