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世纪90年代,李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尽管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为了孩子,李女士选择了隐忍。这一忍就是18年,期间两人长期分居,王先生还出轨并与他人育有子女。孩子成年自立后,李女士终于决定起诉离婚。
然而,她面临一个棘手问题。婚内购买的一套房屋,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按照司法实践,无证房产法院无法判决分割所有权。这意味着,若处理不当,李女士离婚后可能无房可住,而王先生却能继续占有房子。
李女士找到了侯浩亮律师。侯律师接受委托后,意识到本案核心是为李女士争取一个安稳的晚年。他先通过王先生与他人的同居证据信息,锁定其在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为后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奠定基础。
对于“无证房”难题,侯律师果断调整策略。他依据《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71条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向法院提出请求判决房屋由李女士居住并设立居住权。其核心代理意见是,李女士为家庭付出24年,离婚后无其他住房,男方存在明显过错,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是离婚财产处理的基本原则,所有权虽暂时不明,但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可在现有条件下设立,以保障弱势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同时,侯律师向法庭提供了夫妻长期分居的证据、男方出轨的证据、房屋为婚内购买的证据以及李女士无其他住所的情况说明。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侯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因房屋暂不具备分割条件,不予处理所有权,但该房屋由李女士居住,并为其设立居住权,王先生及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扰李女士的正常居住。此外,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需向李女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准予双方离婚。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婚姻纠纷中,遇到类似“无证房”情况,不要轻易放弃。如今法律工具更加丰富,居住权是保障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同时,注意收集对方过错证据,如出轨、同居、家暴等,这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和争取法官支持的关键。为了孩子隐忍婚姻是很多人的选择,但孩子成年后,也不要忘记为自己的晚年考虑,勇敢启动离婚程序,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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