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公司与另一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争议。对方公司多次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先后冻结了某公司的银行账户。在第一次诉前保全中,申请金额为百余万元;之后起诉及申请诉讼保全时,金额多次变更,最后一次主张金额与第一次诉前保全金额差异巨大。
从2020年开始,对方先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虚构情况紧急证明,且未按规定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在某公司账户即将解冻时又提起诉讼并通过诉中保全继续查封账户。第一次诉讼审限快届满时申请撤诉,仅隔几日又提起第二次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该案一、二审均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第二次诉讼判决生效后,对方再次就同一事实提起第三次诉讼并申请冻结账户,一审同样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某公司的银行账户就这样被冻结长达三年之久。
在此期间,某公司作为房开企业,本身涉及大量资金流动。账户被冻结后,无法正常出售房屋回笼资金,自有资金也无法正常流转。某公司曾提出用市场价值近千万元的房屋用于查封,置换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但对方坚决不接受。最终,某公司因无法在短时间内筹措土地出让款而构成违约,被罚没百余万元。自疫情爆发以来,房地产行业低迷,某公司本就处于亏损状态,此次账户冻结更是让公司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只能靠股东借款勉强维持运作。
沙璇律师接手此案后,进行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她前后多次阅卷,卷宗材料多达上千页。为了理清案件脉络,沙璇律师还多次与某公司相关人员沟通,详细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
沙璇律师发现,对方在明知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恶意提起民事诉讼并错误保全某公司银行账户。合同约定最后一期工程款付款条件是“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审计完毕后三个月内支付至百分之九十五”,但截至诉讼发生时,对方仍未提供施工资料,导致工程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和审计。而且对方主张的金额前后差异大,诉讼行为随意,明显滥用诉讼权利。
沙璇律师在二审中提出,本案系财产保全损害纠纷,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对方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其行为构成侵权,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同时,某公司因对方的错误保全行为遭受了实际损失,这些损失应由对方承担。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终审判决未支持对方主张的工程款支付诉请,但双方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某公司确实差欠对方工程款未支付,诉请未得到支持系因未达到约定的支付条件。对方作为承包方为保障工程款利益,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在合理行使诉讼权利范畴内,并非存在恶意诉讼等情形。因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对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准确把握。沙璇律师通过深入研究和细致分析,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持,让双方的责任得以清晰界定,也为某公司避免了进一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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