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问题及对策方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浏览10w+
卞晓飞律师
卞晓飞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53人
专家导读 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等方式来解决。新《公司法》的立法理念更为适应市场经济之需要,体现了鼓励投资,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精神,取消了诸多不必要的国家干预的条款,废除了股份公司设立的审批制,减少了强制性规范,强化当事人意思自治。
公司法的问题及对策方式是什么?

一、公司法的问题及对策方式是什么?

1、协商

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是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约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 合同签订之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容易产生纠纷,有了纠纷怎么办 应当从有利于维护团结、有利于合同履行的角度出发,怀着互让、互谅的态度,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协商求得纠纷的解决。

2、调解

合同纠纷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者(即调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明劝导,促使他们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二、适用范围

我国《公司法》中所称公司有其特定适用范围:

其一,依据属地主义原则,为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其二,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对其他公司组织形式作规定,在实践中则不允许设立。

1、有限责任公司

概念:指依据公司法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数有一定的限制,必须是50人以下;

2)股东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财产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募集资本;

4)公司的规模可大可小,适应性强;

5)公司的设立程序简单,组织机构灵活

设立条件:

1)股东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额3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

2、股份有限公司

概念:是指依法成立的,其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通过发行股票筹集公司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1)公司发起人有人数限制,2~200人

2)公司资本分成等额单位,称之为股份

3)股份以股票形式发行

4)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规模较大,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在设立程序上也比较复杂。

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不断提高,也会孕育着越来越多的企业随之建立起来,那么企业在建立和经营的过程中也是需要遵循公司法的规定,如果有任何的企业做出了违法公司的行为后,违法的公司会受到司法部门做出的相应的处罚,同时公司的负责人也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3.8千字,阅读时间约13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38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公司法的问题及对策方式是什么?
一键咨询
  • 166****410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448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577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276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648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027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536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807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280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736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074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270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252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127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313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假释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
1、 减刑假释工作部门之间缺少沟通2、 减刑假释案件审判职能不明晰。3、 假释比例过低。对策:1、逐步建立健全法院、检察院、司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形成良性互动工作机制2、健全法院内部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机构,落实“阳光审判”。3、适当增加减刑假释比例,构建科学有效的社区矫正体系。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朋友在外面工厂打工,受伤了,花费的医疗费和误工费需要工伤认定,那么请问工伤认定的问题及对策都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决工伤认定的问题及对策都有一下几个方面,望采纳。
  一是通过普法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加大《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为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水平,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法律法规宣传形式,扩大法律宣传面,同时,将《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的相关法条印制成宣传单,深入企业在农民工中发放,在办公场所设置《政策取阅栏》,以形成良好的工伤保险法律宣传氛围。
  二是综合鉴别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关于农民工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问题,在工伤认定中经常出现农民工没有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往往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责任,这就存在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因此,劳动部门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综合鉴别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从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二是用人单位是否根据某种分配原则,组织工资分配,劳动者按照一定方式领取劳动报酬;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四是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使用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工具。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即是否为依法核准登记的各类企业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对实行租赁、承包的企业发生工伤事故的,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无用工主体资格,应以出租方或发包方为用人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将建设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造成农民工因工伤亡的,应以该建筑施工企业为用人单位。
  三是积极动员企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伤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参保的企业违法不缴纳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也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给付工伤职工相应保险待遇的责任。
  四是强制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合同,导致发生工伤时很难认定劳动关系。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定期检查劳动合同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是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工伤认定案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很大程度上源于有关工伤认定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明确、不完善、不具体,导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认定时,对法律理解适用产生分歧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处理工伤认定案件遇到的各种问题,必须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 死亡”的认定问题,它是处理工伤认定案件最核心、最关键的问题,也是目前争议和分歧最大的地方。而《工伤保险条例》对此规定得比较简单、抽象,使案件的处理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自由裁量空间。建议有关部门制定工伤认定的相关补充规定、实施细则,规范处理标准,有效地指导工伤认定工作。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法律法规不健全、施工不规范。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建设单位的行为有待规范。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8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工程质量主要问题及对策是什么?
工程质量主要问题及对策包括加强监理、提高施工工艺、优化设计方案及强化作业人员责任等。从日常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来看,目前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治理起来还具有一定难度,不可能在短时期内消除,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分期分批,有重点有目地来控制治理质量通病。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同事居住在河北地区,因政府用地需要,强行征地,要求居民举家搬迁,同事家不愿意搬迁,想了解关于河北强行征地的法律知识以及对策。
[律师回复] 河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因此,上面的规定比较详细,简单一点说,征地就是永久的,补偿共分青苗、劳动力、土地补偿三项,其中青苗支付给农民,劳动力补偿支付给农民,土地补偿款政策规定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乡政府等),但乡、村是由农民组成的,所以,有的地区也开始拿一部分支付给农民。
  征地补偿的标准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都不一致,一般在三四万元/亩到十几万元/亩之间。我是江苏南京的,我们这征地平均12万元/亩,标准是青苗约三四千元/亩吧,劳动万元/人,土地补偿款约三四万元/亩。以前土地补偿款全部支付给乡政府和村委会,现百分之七十支付给农民,百分之三十支付给乡政府和村委会。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638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一朋友因为年少轻狂,犯下了罪行,现被关押于监狱,想询问一下我国监狱的假释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是什么,很想帮一下朋友
[律师回复] 假释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 ,预防假释人员再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一方面被假释的服刑人员在考验期内是遵纪守法,还是再次触犯法律,不具有可预测性,即使再次犯罪也是复杂原因造成的,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是不符合假释条件,更不能偏颇地全都要追究假释环节的责任,所以,刑法第八十七条中的“不致再危害社会”条款应当删除。另一方面,假释是“今以求达自由刑矫治受刑人的积极性的刑罚效果,则附条件释放实为有效的处遇手段。它乃自由刑之行刑制度上符合自由刑目的的一种做法,因此假释本质上可视为一种行刑措施,也即是为达自由刑目的而为的权益措施”。也就是说假释是附条件的予以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是刑罚执行方式的一种变更,它与刑罚执行完毕的释放有着本质的区别,由于对于罪犯的刑罚执行并未完毕,所以仍应进行后续的教育改造,这就需要建立健全完备的罪犯改造社区矫治体系。
具体来讲,建立社区矫正体系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之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参加社区义务劳动等方式,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加强对他们的监督、教育和帮助,从而降低重新犯罪率,促进社会长期稳定和谐发展,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刑罚执行方式相辅相成,增强刑罚效能,降低刑罚执行成本。因此,可以适当的提高假释比例,通过构建科学有效的社区矫正体系,加强对假释人员的社区矫正,提高罪犯在考验期的改造效率与质量,特别是加大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激情犯、中止犯、胁从犯、未成年犯、防卫避险过当的罪犯以及因邻里纠纷犯罪的罪犯、家中子女无人扶养和老人无人赡养的女性罪犯等的假释比例,这不但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体现,更加有利于罪犯的主动接受改造,提高改造质量和效率。
假释制度可以使有悔改意愿的犯罪人员重新获得进入社会的机会,也可以相对地降低监狱的维护成本,无论对个人还是国家来说,都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但同时我们也不能否认假释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只有了解了假释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才有可能使假释制度真正地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包括什么?
问题:1、法律法规不健全 2、施工不规范 3 管理方面不足 对策:1 加强施工质量管理 2、建设单位的行为有待规范。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我的一个朋友是学习法律的,现在有个问题在讨论,就是关于法院送达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是怎样的呢?
[律师回复]
一、当前送达存在的主要问题
  
1.邮寄送达作用有限。目前法院对诉讼文书送达的首要方式是邮寄送达。由于邮政人员身份的限制,如果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邮政人员无法邀请有关组织或单位代表见证进行留置送达。此外,常出现未核实受送达人身份,将诉讼文书送达给非受送达人的情况,造成工作上的被动。
2.直接送达签收难。涉诉当事人不愿签收法律文书,为逃避法律责任,被告总是千方百计躲避送达。
3.留置送达见证难。留置送达的送达回证上除了承办法官和书记员签名外,很少有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签名。
4.没有严格适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前提必须具备两个选择前提条件:一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二是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审判实践中,一般采取邮寄送达或者电话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的方式送达,一旦不知道当事人联系方式或者邮件被退回,即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5.邮寄送达的退还邮件没有附卷。从申诉、再审案件反映出来的情况看,时有退还邮件不在卷中的现象。
  
二、对存在问题的分析
  
1.法律规定的送达顺位与社会发展不适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首先应当采用直接送达与留置送达,在上述两种方式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然而目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案件承办人没有时间和精力单独为案件直接送达,因此,法院多以邮寄送达作为第一送达方式。
2.法律规定不完善。
(1)送达地点单一。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当事人住所地为送达地,受送达人的经营场所等地不是受送达地。
(2)签收人范围过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签收人限于同住的成年家属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对于有相当识别能力的同居人或受雇人员则不属送达签收人之列。
(3)法律没有对躲避送达行为规定必要的制裁措施。
3.留置送达的条件过于严格。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必须有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见证。由于基层组织界限难以把握,对于农民工、外来暂住人口等人员的基层组织难以确定。同时,是否到场见证,完全取决于基层人民组织人员的自觉,对于不愿或不配合法院送达的情况下,法院无能为力。
  
三、对策建议
  
1.以邮寄送达为主,其他送达方式为辅。从实践效果来看,邮寄送达目前仍应该是法院送达的主要方式,但不能过分依赖邮寄送达。除法院专递邮寄送达外,不能忽略其他送达方式的功能。
2.法院设立专门的送达组。这样从制度上保证了直接送达,弥补邮寄送达的不足。
3.完善送达程序。邮寄送达被退回后,首先考虑直接送达,直接送达过程中符合留置条件的适用留置送达。在直接送达仍不能送达,必须通过基层组织或其所在单位深入了解受送达人的真实情况后,确定当事人是否下落不明,决定公告送达。
4.公告送达在案卷中应当记明原因和经过。
以上是法院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8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问题及对策是怎样的?
工程施工队伍素质过低。各施工企业内部新工人比较多,技术培训跟不上,工人技术素质较低,甚至个别工人对本身所施工部位在整体建筑物中所起的作用不了解,操作时不按规程顺序进行,这就很难达到质量标准。1、制订治理质量问题方案2、消除设计欠周出现的质量问题3、提高施工企业的综合素质,改进施工工艺,提高质量意识。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我男朋友公司准备扩大规模,准备上市,企业资产重组的问题及其对策具体有哪些呢?谁能帮我解答一下。
[律师回复] 目前企业负担过重、富余人员多、员工素质低成为企业资产重组的主要阻碍
市场竞争的本质是人才竞争。企业实施兼并、收购和重组时期,也正是企业快速发展的阶段,在这个时期,一般难以对人才结构实施战略性设计和调整。由于原企业规模相对较小,在人才储备数量,人才结构状况和知识互补能力等方面,不可能在短期内迅速适应企业资产重组后的要求,短期内无法获得人才竞争优势,加上被并购企业的员工文化素养、技术水平等参差不齐,从而导致企业的整体职工素质下降,难以适应现代企业所提倡的“以人为本”的管理要求和重组后多元经营的需要,由于历史原因,企业冗员多、负债率高、包袱重的壮况较为普遍,致使企业富余人员分流下岗和再就业成为企业资产重组的障碍。
企业支柱产品受到不良影响使得企业资产重组步履维艰
企业的支柱产品如同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一样,在企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企业要保持健康发展,必须有自己的支柱产品作后盾,也就是说在某个行业中,本企业的主要产品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要能为企业创造丰厚而稳定的利润。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和重组,实行资产重组和多元经营,必然引起投资项目增多,资金分散使用,导致资金短缺现象,使支柱产品的发展资金无法得到保障,失去进一步发展的机会,可能会出现本来市场火爆、深受宠爱的产品供应量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情况,这就等于把原本属于自己的一块天地拱手让给了竞争对手,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企业资产的重组优化。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638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离婚的夫妻,有房产上面的事情要处理,所以需要咨询一下,这个司法实践中离婚房产问题表现形式及处理方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步骤/方法
  婚前购的商品房,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
  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处理:
  
① 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②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
  
① 婚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买卖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该方承担;
  
② 婚前由一方名义支付的首期属于支付方个人财产;
  
③ 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法院不对房屋的所有权作出判决,只能判决房屋由谁使用,等到取得所有权后另行起诉,解决最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处理为:
  
①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②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③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对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
  房地产因其土地的稀缺性,使得其与其他的商品不同,一般商品随使用时间的增加而贬职,而房地产有可能因种种原因增值,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原始部分属于拥有产权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对生活困难方的帮助
  离婚时候一方如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属于生活苦难人员,另外一方要对其进行帮助,换句话说就是如离婚后一方无经济能力租赁房屋的,仍可以居住在离婚前的房屋内。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公司经营 > 经营管理 > 公司法的问题及对策方式是什么?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