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广东肇庆,2024年5月18日上午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事件。覃女士的丈夫陈先生,作为某建筑公司的水电工,在骑电动车前往工地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幸当场死亡,且在该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事发后,覃女士向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然而,2024年12月30日,人社局作出《建筑业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先生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覃女士对此决定不服,委托了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的黄宇杰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黄宇杰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自2022年执业以来,办理过众多工伤理赔案件,熟悉工伤理赔案件的全流程以及因工伤理赔衍生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案件。接受委托后,黄律师带领团队对案件材料进行了细致深入的研判。他发现人社局的认定结论在事实和法律上存在错误,而办案的核心就在于精准驳斥其不予认定的理由,并围绕上下班途中的法定构成要件组织证据。
在诉讼过程中,黄律师精准锁定争议焦点。人社局不予认定的核心理由是认为用人单位当天没有安排陈先生回工地工作,进而否定其属于上班途中。黄律师明确指出,该理由混淆了上班与安排工作的概念。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核心在于考察职工是否以上下班为目的、行进路线是否合理、时间是否合理,而非用人单位当日是否具体安排了工作任务。陈先生事发时头戴工地安全帽、行进路线是前往工地的合理路线,已充分证明其行为目的。
针对人社局在诉讼中辩称出事路段非唯一通往工地路线、2024年5月8日后无工作痕迹等主张,黄律师指导委托人及家属,在诉讼期间进一步收集并提交了新的关键证据。这些证据有力证明了陈先生事发前与工地项目存在的持续关联,以及事发当日其出行目的的高度盖然性,直接动摇了人社局关于无法证明是去上班的结论。
在行政诉讼程序进行中,由于黄律师提交的新证据足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他积极与法院及某人社局沟通,阐明法律观点与证据效力。最终,人社局在法院审理期间,于2025年9月8日主动作出《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撤销了原不予认定决定,并重新启动调查程序。经重新调查核实,2025年11月10日,人社局作出新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陈先生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
行政决定被纠正后,鉴于诉讼目的(即要求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已经实现,委托人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某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工伤认定成功后,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得以顺利申报与核发。2026年1月22日,委托人覃女士的账户收到了超过人民币110万元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款,其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充分的维护。覃女士对黄宇杰律师的专业和负责给予了高度评价,称黄律师让他们在绝望中看到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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