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
2020年6月,中国证监会对某海洋产业集团(深交所上市公司,原股票代码0020XX)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问题不少,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3亿余元,占当期利润总额158.11%;2017年年度报告虚减利润2.78亿余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38.57%;2017年秋季底播虾夷扇贝抽测结果公告存在虚假记载,实际未完成50%计划点位;2018年年终盘点及核销公告虚增营业外支出2.47亿余元;还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信息。
原告吕XX是该上市公司股票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公司股票,在揭露日后卖出,产生了投资亏损。吕XX原本满心期待投资能有回报,可这一连串的虚假陈述让他损失惨重,心里别提多焦虑了。他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合计约3.5万元。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吕XX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徐晓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徐晓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马上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先是梳理了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五项虚假陈述事实,确定该行为属于诱多型虚假陈述。接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协助原告整理交易对账单、持股情况等关键证据,明确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揭露日后卖出的股票数量与金额。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虚假陈述实施日应为2017年3月21日,揭露日应为2018年2月10日,基准日为2018年3月29日,基准价4.46元/股;还主张原告的大部分损失系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行业政策变化、上市公司遭遇自然灾害等非虚假陈述因素造成,被告仅应在6.52%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徐晓律师在庭审中紧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主张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在实施日后买入、揭露日后卖出产生的投资损失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主张的各种风险因素虽对股价有一定影响,但不能完全免除被告因虚假陈述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同时,徐晓律师引用法院已生效的平行案件中对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赔偿比例的认定,请求法院参照处理。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徐晓律师从200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他带领专业团队,致力于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法律服务和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研究与实践,代理了数千余名投资者向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个人、证券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违法行为主体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
写采纳情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平行案件生效判决中认定的虚假陈述实施日(2017年3月21日)、揭露日(2018年2月10日)、基准日(2018年3月29日)及基准价(4.46元/股)。
案件裁判结果
法院根据相关规定计算,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合计116761.59元。考虑到本案存在证券市场风险、上市公司经营环境变化等其他因素对股价的影响,酌情确定被告因虚假陈述应向原告赔偿的比例为上述损失的30%,即35028.48元。最终判决被告某海洋产业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吕XX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合计35028.4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其余诉讼请求被驳回。
吕XX原本担心自己的损失可能只能得到很少的赔偿,没想到最终能获赔35028.48元。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徐晓律师紧扣司法解释,合理引用平行案件的认定,为投资者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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