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叫孟XX,与孟XX、孟XX系兄妹及叔侄关系。被继承人孟XX、孙XX夫妇生前育有养子女孟XX、孟XX,孟XX于2006年去世,孟XX系孟XX之子。20XX年,涉案宅基地拆迁,经此前析产诉讼及家庭协议,我与母亲孙XX共同获得东院房屋拆迁权益,并取得两套安置房。2017年3月4日,我们签订家庭《协议》,约定涉案房屋产权归我所有,我给付孟XX、孟XX20万元,母亲由我赡养。协议签订后,我支付了20万元,并将母亲接至家中赡养直至2020年去世。
然而,我起诉请求确认涉案房屋相关权益归我所有,一审胜诉后,孟XX、孟XX不服提起上诉。他们主张2017年《协议》存在严重瑕疵,不具有分家析产性质而系赠与合同,且孙XX无赠与意思表示;还称我未尽赡养义务导致老人坠楼身亡,应撤销赠与;协议中补写条款无效。当时情况十分棘手,我很担忧这场官司会败诉,失去我应得的房产权益。
在我无助的时候,经人介绍,我找到了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李同红律师从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拥有25年的律师执业经验,承办了大量疑难、复杂的婚姻、遗产和房产纠纷案件。他还是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并且是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律师门诊室》《第三调解室》嘉宾律师。这些丰富的履历和荣誉让我眼前一亮,我毫不犹豫地委托了他。
委托后,李同红律师立刻展开了工作。在二审开庭前,他多次约我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A座20层的律所,仔细查看《协议》等相关材料,指出协议内容涵盖母亲赡养、房屋归属、补偿款支付、村内股份制分红归属等多个事项,各条款权利义务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系对家庭财产的分配、补偿及父母赡养所作整体安排,符合分家协议性质,而非单一赠与行为。这个分析让我对案件有了新的认识。
庭审过程中,李同红律师围绕核心要点发表代理意见。他指出协议由孙XX、孟XX、孟XX、我四人共同签署,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签订后,我已支付20万元补偿款,并履行赡养义务,各方均认可协议约定内容已实际履行,孙XX生前亦未提出异议。同时,他用我赡养母亲数年并独自办理丧葬事宜等证据,有力地反驳了对方称我未尽赡养义务的说法。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权利人应为孙XX、我二人,2017年《协议》系分家协议性质,合法有效,我已履行赡养义务。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个结果对我来说意义重大,它让我守住了涉案房屋的全部权益,也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和李同红律师的专业能力。我非常感谢李同红律师在这场官司中为我付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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