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王XX于XXXX年X月X日第二次入职被告江苏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担任保安,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入职当日,王XX在工作时受伤,后住院治疗。XXXX年XX月XX日,金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所受伤害为工伤;XXXX年X月XX日,淮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工伤十级伤残。因被告未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王XX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4万余元。
陈步青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分析案情。原告入职当日即工伤,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短,且被告未缴纳社保,给索赔带来难度。陈步青律师系统梳理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工资发放记录等全部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条。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仔细核算各项赔偿项目,算出原告应得费用14万余元,并制定详细诉讼策略。
在诉讼过程中,陈步青律师主动与承办法官及被告代理人沟通。他向被告方指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他从诉讼成本、时间成本以及企业声誉等角度,向被告分析调解解决纠纷的有利之处。多次沟通后,陈步青律师准确把握双方心理预期和调解空间,积极推动调解进程。他代表原告在赔偿金额上合理权衡,既保障当事人核心利益,又为达成调解协议创造条件。
最终,经江苏省XX县XX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于2025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王XX81000元,若未按期足额给付,原告有权按总额90000元就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就案涉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免收。此次调解高效、彻底地解决了双方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节约了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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