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的上诉人是XX市经纪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是黄XX和郭XX。事情始于XX市经纪有限公司向黄XX、郭XX介绍了一处房地产,并带他们看了房,还就价格进行了沟通。之后,黄XX、郭XX作为买方,与卖方梁XX、林X某以及该经纪公司作为居间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约定了成交价格和服务费。后来,公司认为黄XX、郭XX利用了其提供的交易机会及中介服务,绕开公司直接与卖方订立了合同,便要求他们支付中介费。
黄XX、郭XX则称公司服务不尽责,比如在价格协商、撤销抵押登记款项减少、中介费用协商等方面存在问题,而且案涉交易并非该公司促成。于是,XX市经纪有限公司将黄XX、郭XX诉至法院。
梁国权律师受黄XX、郭XX委托参与此案。他首先仔细研究了案件细节,包括各方签订的合同、沟通记录等。他发现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涉案房源为其独家信息,且没有证据表明黄XX、郭XX与卖方恶意串通,通过公司的居间服务寻找其他中介机构“代办”交易手续。同时,黄XX、郭XX举证证实他们是在另一家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的情况下,与卖方完成了案涉房屋交易,并且支付了相应对价。
在庭审中,梁国权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抗辩。他指出,中介合同实际履行中,委托人就同一委托事项可能委托多个中介人,不能简单以服务时间先后判断是否“跳单”,还要结合服务内容等具体情形。黄XX、郭XX作为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居间服务提供方,有权就费用、服务质量等作出选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要求黄XX、郭XX支付中介费用理据不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未提交新证据,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公司的上诉请求。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房产交易中涉及中介服务时,首先需要明确与中介的权利义务关系,签订详细的合同。如果认为中介服务存在问题,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同时,在选择中介服务时,要综合考虑服务质量和费用等因素,但也要避免出现恶意“跳单”的行为,以免引发法律纠纷。在遇到类似纠纷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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