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嫌疑人到了看守所是批捕吗?
看守所是国家专政机关,是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条款,经过一定严格的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的专政机关。看守所刑事拘留时间最长37天。到期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无罪释放;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三种方法对待关押人员。刑事拘留人必须使用戒具押送至看守所。被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没有处罚权力;检察机关有相等的公安机关权力,一般嫌疑人都要被起诉,接受法院审判。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逮捕的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在办案的时候,对嫌疑人可能执行强制措施,包括刑拘、取保候审或者逮捕等。如果执行了刑事拘留,嫌疑人会被暂时关押在看守所,最长可以关押37天。到了看守所并不是一定被批捕,是否批捕还看检察院的决定。在逮捕环节中,公安机关是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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