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江苏泰州靖江,20XX年X月XX日,某银行靖江甲X与某建设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银行向建设公司发放贷款15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年利率5.3505%,逾期罚息按当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算。同日,某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及《保证金质押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存入1000万元基础保证金。陈某1、顾X、刘X分别与银行签订《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然而,建设公司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到2020年5月8日,尚欠本金1500万元、利息69372.43元。银行遂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归还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邵如阳律师来自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自2017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101201710361536。他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拥有法学和管理学双学士学位,是律所的合伙人。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千余件,在刑事辩护、合同事务、知识产权及金融保险领域经验丰富。
在接手此案后,邵如阳律师深知证据的重要性。他多次前往银行,系统整理并提交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保证金质押协议》《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股东会决议、借款借据等全套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为法院认定借款及担保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同时,他依据合同约定准确计算利息及逾期罚息,年利率为8.026%,该主张得到了法院的完全支持。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某建设公司、陈某1、顾X、刘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邵如阳律师充分举证,确保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依法作出有利于银行的判决。他还积极运用简易程序,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银行节省诉讼成本57518元。同时,法院判决五被告承担60627元诉讼费用,银行仅承担1891元,有效降低了银行的维权成本。
虽然因银行至庭审结束未能提供已支付律师代理费的相关证据,律师费诉请未获支持,但邵如阳律师及时向银行说明原因,引导银行在后续诉讼中注意完善证据收集,体现了他的专业判断和风险提示意识。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建设公司归还银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8日利息为69372.43元,之后按年利率8.026%计算);被告某担保公司、陈某1、顾X、刘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银行其他诉讼请求。银行对邵如阳律师的专业服务十分满意,评价他专业负责,为银行的债权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邵如阳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维护了银行的合法权益,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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