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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商标权纠纷案中,上诉人百公司主张南通松公司、南经营部及XX公司侵害其商标权,要求XX公司拆除侵权产品并赔偿2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不构成侵权,百公司不服上诉。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接受XX公司委托。
王丹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经验丰富,代表XX公司提出三点核心答辩意见。一是XX公司作为发包人,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发包工程,与南通松公司无直接买卖关系。二是XX公司在招标文件中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材料品牌调整通知列有多个品牌。三是XX公司主观无过错,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不知产品侵权,符合合法来源抗辩条件。
二审法院认定XX公司构成“销售”侵权产品,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小区已交付多年,对已交付小区不再判令拆除,要求XX公司在未售楼盘和将来开发楼盘不得使用侵权产品。王丹律师通过充分举证和论证,成功说服法院适用合法来源抗辩条款,为客户免除24万元赔偿及诉讼费用,避免拆除损失,也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了合规指引。此案表明,开发商若能证明未指定侵权品牌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可免除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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