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关系是否该终结、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款项性质究竟如何认定,这些法律定性问题,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权益。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的施贝贝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在多起案件中给出了令人信服的答案。
2026年,在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婚姻家庭案件中,原告陆XX以被告龚XX婚后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龚XX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陆XX提出离婚诉求,同时可能涉及财产分割等问题。
债权债务纠纷(大额借款无转账记录)
2025年一审的一起债权债务案件中,原告赵XX主张被告孙XX向其借款40万元,赵XX仅持有孙XX亲笔出具的两份借条,没有转账记录。孙XX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也未作答辩。赵XX的诉求是要求孙XX偿还4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
债权债务纠纷(款项性质争议)
同样在2025年的二审案件中,上诉人冯XX主张其与被上诉人孙XX之间的11万元款项系合伙投资款,投资失败不应返还。孙XX则主张该款为借款,并提供了转账凭证及冯XX承诺还款的微信聊天记录。一审判决认定为民间借贷,冯XX不服上诉。孙XX的诉求是维持一审判决,要求冯XX偿还借款。
律师的核心论证
婚姻家庭纠纷
被告龚XX一方认为,原告陆XX所说的“出轨”情况并不属实,即便存在一些小矛盾,也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施贝贝律师在答辩中指出,根据《民法典》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需要有充分的证据。原告陆XX提供的所谓“出轨”证据,只是一些模糊的线索,并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未能达到法定的“感情确已破裂”标准。同时,施律师在庭审中详细陈述了双方自由恋爱、结婚多年且育有子女的良好感情基础。对于双方分居的情况,施律师解释是因为顾及原告的心理健康。这些陈述强调了夫妻关系仍有修复的可能,动摇了法官认定感情破裂的心证。最终得出结论,本案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不应判决离婚。
债权债务纠纷(大额借款无转账记录)
被告孙XX虽未答辩,但潜在的争议在于仅有借条无转账记录时,大额现金借贷关系能否成立。施贝贝律师认为,借条是证明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的直接证据。本案中的借条内容清晰、形式完整,且由被告亲笔签名,本身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同时,律师提供了原告名下某公司的工商信息,以此证明原告具有一定的现金出借能力,对“现金交付”的合理性进行了补强。由于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法院可以依据原告的主张及证据作出缺席判决。
债权债务纠纷(款项性质争议)
上诉人冯XX主张11万元是合伙投资款,施贝贝律师紧扣核心证据,抓住冯XX在微信中“等我缓过来了,这个钱不会少你的”这一关键承诺。从法律关系特征来看,该表述与“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伙关系特征完全不符,更符合民间借贷中债务人承诺还款的意思表示。同时,施律师从合伙关系的构成要件出发,指出冯XX从未向孙XX披露经营状况、进行盈余分配等,有力反驳了其关于合伙关系的主张。对于冯XX在二审中申请的证人证言,施律师通过质证指出该证言无其他证据印证,属于孤证,成功削弱了其证明力。
仲裁/判决结果
婚姻家庭纠纷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施贝贝律师的观点,判决不准原告陆XX与被告龚XX离婚,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求。
债权债务纠纷(大额借款无转账记录)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赵XX的诉讼请求,被告孙XX需偿还原告4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驳回被告其他可能的抗辩。
债权债务纠纷(款项性质争议)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认定该11万元款项为民间借贷,上诉人冯XX需偿还被上诉人孙XX借款,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婚姻家庭纠纷
在婚姻纠纷中,企业(此处主要指家庭关系处理)常见的错误认知是,一方认为只要有点矛盾就可以轻易解除婚姻关系。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充分的证据。这对用人单位(此处可理解为社会层面)的警示是,要尊重婚姻关系的稳定性,不能随意破坏。对劳动者(此处可理解为婚姻中的当事人)的启示是,在婚姻出现问题时,要理性对待,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施贝贝律师在这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在于精准把握证明标准,强调感情基础和修复可能,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债权债务纠纷(大额借款无转账记录)
企业(此处指参与借贷活动的主体)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没有转账记录就可以否认借贷关系。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借条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有力证据,同时可以通过其他证据补强“款项交付”的事实。这对用人单位(借贷主体)的警示是,要遵守诚信原则,不能随意抵赖债务。对劳动者(出借人)的启示是,在借款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施律师在本案中强化借条证明力、提供补强证据、利用缺席审理规则,体现了其在证据组织和庭审策略方面的专业能力。
债权债务纠纷(款项性质争议)
企业(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试图通过混淆款项性质来逃避债务。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判断款项性质要依据核心证据和法律关系特征。这对用人单位(债务人)的警示是,要遵守法律规定,不能随意改变款项性质。对劳动者(债权人)的启示是,要及时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施律师在二审中紧扣核心证据、辨析法律关系特征、应对新证据,成功巩固了一审胜诉成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施贝贝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都能精准把握法律要点,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诉讼策略和解决方案,充分展现了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专业价值和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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