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张丽律师常遇到抗辩理由说服力不足的问题。为此,她形成了引用各地类似案例裁判观点来增强抗辩理由的方法。
张丽律师毕业于法学专业,拥有法学学士的学历背景。她曾为国有贸易企业、人力资源公司等提供投融资及法律服务,对投融资事宜有深刻研究,在投融资诉讼仲裁方面有独特的思路和见解。同时,她也是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民商事案件200余件,合同案件占比约70%。
该方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广泛收集案例。张丽律师会利用各种法律数据库和资源,收集全国各地与当前案件类似的案例,重点关注潮州、秦皇岛、宁德等地法院的裁判案例,因为这些地区的司法实践可能具有独特的视角和观点。
第二步,筛选与分析。从收集到的众多案例中,筛选出与本案在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最为相似的案例。对这些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提炼出其中的裁判观点和逻辑。
第三步,引用与整合。将筛选出的案例裁判观点合理地引用到本案的书面意见中,与本案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形成有说服力的抗辩理由。
下面以张XX与某餐饮管理公司劳动争议案为例,看看该方法的实际应用。
原告张XX主张,2024年3月6日入职被告某餐饮管理公司从事后厨工作,月工资数千元,受被告管理。2024年3月20日,原告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被告在2024年3月6日至2024年9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被告提交书面意见辩称,原告入职时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被告造成,双方之间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被告公司内部登记信息中无原告的排班表、考勤记录等材料,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张丽律师接手案件后,按照上述方法展开工作。她花费大量时间收集各地类似案例,经过仔细筛选和分析,找到了潮州、秦皇岛、宁德等地法院在类似案件中的裁判观点。在书面意见中,她将这些观点与本案的情况相结合,详细阐述了为什么本案中双方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比如,她引用其他案例中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入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的认定标准,说明本案中原告在达到退休年龄后才到被告处工作,其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更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2024年3月6日到被告处工作时已年满5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原告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入职,其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最终驳回了原告张XX的诉讼请求。
此后,在多起类似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张丽律师都沿用了这一方法,有效地增强了抗辩理由的说服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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