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3月3日,被告巫XX来到原告兰州某某大型吊装设备有限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从事地面杂工工作。然而,在同年6月13日,巫XX在工作中不幸受伤,随后先后两次住院治疗。此前,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双方在2021年3月3日至2021年6月13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3年6月29日,巫XX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此时,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的解正军律师介入此案。解正军律师执业证号为15134201910156364,自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工伤赔偿领域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被告工伤待遇133,706.55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则在解正军律师的指导下答辩,强调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劳动关系应于2022年3月23日终止,原告应依法支付工伤待遇,请求维持仲裁裁决结果。
此案存在多个难点。首先,原告否认劳动关系,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需要律师找到有力证据来反驳。其次,确定劳动关系终止时间对于工伤待遇的计算至关重要,但双方存在争议。再者,工伤待遇具体金额的核算涉及众多法律规定和标准,容易引发分歧。最后,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也需要妥善处理。
针对这些难点,解正军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紧紧抓住生效判决这一关键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上,结合被告治疗情况及双方未再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事实进行合理主张。对于工伤待遇金额,核算各项费用总计为152,499.55元,但因被告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解正军律师主张以仲裁裁决的133,706.55元为限。
最终,法院于判决:一、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3月23日解除;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被告支付工伤待遇赔偿款133,706.55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对于劳动者而言,提醒其在工作中注意安全,一旦发生工伤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要依法履行责任,不能逃避工伤赔偿义务。同时,也为类似工伤赔偿案件提供了参考,在处理劳动关系认定、赔偿金额计算等问题上具有借鉴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工伤赔偿案件是常见的纠纷类型,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解正军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被告维护了合法权益。执业证号为15134201910156364的解正军律师,将继续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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