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健律师,现执业于辽宁赢浒律师事务所,自2020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2102202010214201。他早年任职于大连市公安局,后投身律师行业,在刑事、民商事、行政等案件领域均有丰富经验,尤其擅长各类刑事案件,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等侵权案件,婚姻家庭等家事纠纷,合同纠纷,工伤及劳动争议案件。
在业务成果方面,张健律师处理过多起复杂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可观的赔偿和有利的判决结果。在工伤案件中,成功助力管X获得工伤九级全额赔偿;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帮助截瘫患者刘XX获赔88万余元,助力患者郭X获赔50%医疗损害赔偿;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成功代理赵X与金X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张健律师在不同业务领域展现出了独特的办案优势和技巧。在工伤案件中,他善于收集和固定核心证据,精准适用法律。如在管X与某木材加工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中,他收集管X工资转账记录、工作考勤记录,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调取《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明确工伤及伤残等级的法律效力,反驳加工厂“自残”“临时雇佣”等主张。针对“工资标准”争议,援引《工伤保险条例》及工资总额组成规定,论证加班工资应计入平均工资,确保赔偿基数合法;针对“伤残等级”异议,强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的法定性,指出加工厂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次鉴定即丧失异议权。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张健律师注重深入分析病历材料,精准锁定过错核心,推动司法鉴定,全面梳理赔偿项目,最大化当事人权益。在刘XX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他深入分析病历材料,指出医院术前评估缺失、手术方案选择不当是关键过错,成功申请司法鉴定,为责任认定提供核心依据。针对医院对护理费、误工费等项目的异议,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及当地工资标准,主张后续护理费暂按5年计算,误工费按实际劳动能力认定,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在郭X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他全面梳理郭X的住院病历、手术记录、转院治疗材料,重点固定“术后骨水泥渗漏”与“神经损伤”的关联性证据,为司法鉴定奠定基础。精准申请医疗过错、因果关系、伤残等级及“三期”鉴定,明确被告“手术操作不当导致骨水泥渗漏”的过错点,推动鉴定机构认定“同等因果关系”。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张健律师能够精准界定法律关系,强化证据抗辩逻辑。在赵X与金X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他通过梳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明确区分“买卖合同关系”与“维修委托关系”,指出维修义务不属于买卖合同约定范畴,避免被告承担额外责任。重点强调金X系以“事故车现状”购买车辆,且主动选择委托维修,反驳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主张,为法院认定事实提供关键依据。
下面以管X与某木材加工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为例,详细复盘张健律师的办案过程。管X于2023年2月入职某木材加工厂,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工厂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4月17日,管X在工作中受伤,经认定为工伤,致残程度为玖级。因加工厂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管X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加工厂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39630.4元。加工厂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管X系“自残”,双方为“临时雇佣关系”,管X月平均工资应为3000元,伤残等级过高。管X委托辽宁赢浒律师事务所张健律师代理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构成工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工资标准认定以及伤残等级合法性。张健律师作为管X的代理律师,固定核心证据,收集管X工资转账记录、工作考勤记录,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调取《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明确工伤及伤残等级的法律效力,反驳加工厂“自残”“临时雇佣”等主张。精准适用法律,针对“工资标准”争议,援引《工伤保险条例》及工资总额组成规定,论证加班工资应计入平均工资,确保赔偿基数合法;针对“伤残等级”异议,强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的法定性,指出加工厂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次鉴定即丧失异议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工伤认定已生效,劳动关系成立,工资标准合理,伤残等级合法,判决驳回加工厂诉讼请求,判令其支付管X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39630.4元。加工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对于同类工伤纠纷具有重要的行业参考价值,它明确了在工伤认定已生效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若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将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同时,强调了加班工资应计入平均工资,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法定性。
张健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的办案技巧,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他处理的案件涉及多个领域,且均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充分展现了他在不同业务领域的专业能力。无论是工伤案件中的证据收集与法律适用,还是医疗纠纷案件中的过错锁定与赔偿争取,亦或是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法律关系界定与证据抗辩,都体现了他的专业素养和执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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