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XX作为申请人,将XX公司告上了仲裁庭,XX公司是被申请人,其法定代表人是王某某。
2024年X月X日,陈XX入职XX公司担任安装工,日薪350元,工资由公司发放,不过双方既没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陈XX缴纳社会保险。2025年X月X日下午,陈XX在工地更换板块时被绳子绊倒受伤。本以为公司会为他申报工伤,可公司却拒绝了,理由是双方仅为劳务分包关系,陈XX是带领工人作业的“包工头”,而非公司员工。接到公司的答复,陈XX心里十分焦急,他知道一旦公司的主张成立,自己将无法获得工伤赔偿,维权之路会变得异常艰难。
就在陈XX陷入困境时,他找到了陈步青律师。陈步青律师执业以来,已经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熟悉江浙沪皖地区的工伤政策及赔偿标准。
陈步青律师接手案件后,意识到本案的核心争点在于陈XX究竟是独立承包的“包工头”,还是接受公司管理的“劳动者”。为了弄清楚这个问题,律师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他仔细查看了微信聊天记录,从中了解到陈XX的工作安排;又查看了工资支付凭证,确定了报酬的结算方式;还分析了出勤统计记录和现场管理情况。通过这些努力,律师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在仲裁庭上,被申请人XX公司主张双方未签订书面分包协议,款项备注为“项目安装款”,且陈XX带领工人作业,应认定为分包关系。陈步青律师则紧扣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三个核心要素进行反驳。他指出,陈XX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均由被申请人安排,接受现场管理人员指挥,这符合“管理与被管理”的特征;报酬按每日350元结合出勤天数结算,平时发生活费、年底结清,符合计时工资特征,而非“按成果包干”的劳务分包模式;被申请人无法提供书面分包协议,也未能证明陈XX自负盈亏或收取人头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经过充分的举证和庭辩,仲裁委最终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仲裁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裁决2024年6月2日至2025年3月9日期间,陈XX与XX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裁决理由核心是双方具备人身隶属性、组织隶属性及经济隶属性,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而被申请人主张劳务分包关系但未能提供书面分包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陈XX原本担心自己会被认定为“包工头”,无法获得工伤赔偿,而实际结果是仲裁委确认了他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为后续的工伤认定扫清了关键障碍。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个案子能胜诉,靠的是陈步青律师把每一个证据细节都梳理清楚,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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