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婚姻生活中,有时难免会遭遇各种问题,甚至走向离婚。原告刘XX和被告种xx的婚姻就是如此。20XX年X月XX日,他们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女儿,大女儿种xx于20XX年XX月X日出生,二女儿钟xx2于20XX年X月XX日出生。
然而,婚后的生活并不如意。原告刘XX觉得双方性格差异大,感情平淡,被告缺乏上进心、不务正业,家庭重担基本都落在自己一人肩上。因为家庭琐事,两人频繁争吵,从20XX年XX月起开始分居,感情彻底破裂。
于是,原告刘XX向陕西省XX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出了一系列诉讼请求:一是判令离婚;二是依法分割位于XX县人和XX的夫妻共同房产;三是大女儿由自己抚养,二女儿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四是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30000元。
法院于20XX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刘XX委托了陕西善睿律师事务所的王敏利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王敏利律师介入后,全面梳理了原告的婚姻状况、财产情况以及子女抚养需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围绕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子女抚养权的安排以及原告对家庭贡献的经济补偿问题,王律师和法院、被告方进行了多轮沟通。
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都不愿意进行评估。王律师提出了一个方案,以房屋中原告应占份额折抵子女抚养费。这样一来,既避免了评估程序带来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又能确保子女长期抚养费用的落实。
同时,针对原告在婚姻期间承担主要家庭责任的事实,王律师为原告争取到了30000元的经济补偿款,并且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明确写入调解协议,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等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具体协议如下:原告刘XX与被告种xx自愿离婚;两个女儿均由被告种xx直接抚养,原告享有探望权,被告负有协助义务;位于XX县人和XX的房屋及装修家具等设施归被告所有,剩余房贷由被告自行清偿;原告在房屋中的份额直接折抵两个女儿至十八周岁的全部抚养费;被告另行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30000元,分四期支付;双方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需要处理,各自名下财产及债务归各自承担。
法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比原告最初的处境,原本要独自承担家庭重担,还面临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难题。而现在,通过王敏利律师的努力,不仅解决了财产分割问题,还为原告争取到了经济补偿,子女抚养问题也得到了妥善安排。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王律师提出的以房屋份额折抵抚养费的方案,既解决了评估难题,又保障了子女的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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