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所在的建材经营企业遇到了一件非常棘手的事情。我们与合作方就建材采购签订了多份合同和补充协议,我们按约定完成了供货,核算下来总供货金额达数十万。然而,合作方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30万迟迟未付。对方以未办理最终结算、我们未全额开票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当时,我们手里虽然有供货凭证,但没有完整的结算单,这让我们的处境十分被动。
在我们一筹莫展的时候,有人向我们推荐了四川融亦融律师事务所的杨国鹏律师。了解到杨律师从2012年就开始执业,累计代理案件量已超1300件,年均承办案件逾百件,还专注于民商刑交叉领域、公司治理及知识产权领域,尤其擅长处理跨领域、高难度的复杂疑难案件。他还是四川融亦融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兼主任,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这些信息让我们看到了希望。
委托杨国鹏律师后,他迅速展开了行动。第一天,他就来到我们公司,花了一整天的时间仔细梳理我们提供的材料,包括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供货汇总表、材料收料凭证、付款记录等。他把这些证据进行了分类整理,让原本杂乱无章的材料变得有条理,形成了完整的举证体系。这一步让我们看到了他的专业和细心。之后的一周,杨律师多次前往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与法官沟通案件情况,提交证据。他针对被告以“未结算、未全额开票”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结合《民法典》买卖合同相关规定,从合同主要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分、结算依据的认定等角度进行专业抗辩。在法庭上,他思路清晰,有理有据,让我们对案件的结果有了更多的信心。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材料收料凭证可作为月结算依据,结合付款记录足以认定未付金额,我们的起诉可视为要求总结算的行为,开票义务不得阻却付款这一买卖合同主要义务,被告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判决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限期支付拖欠的全部货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这个结果对我们公司来说意义重大,不仅追回了全部拖欠货款,保障了公司的资金流转权益,也让我们对法律有了更多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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