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年,一家建筑集团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住宅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集团承建多栋住宅楼、幼儿园及配套车库。建筑集团依约进场施工,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完成了主体、二次结构、装饰装修、配套工程等全部施工内容,工程于2014年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业主入住。然而,工程交付后,房地产公司长期拖延结算,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巨额款项。建筑集团多次对账催款,房地产公司提出工程存在质量瑕疵、建筑集团逾期竣工、部分工程未施工、结算单价过高、扣款不合理等多重抗辩,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双方协商无果,建筑集团委托付红亮律师提起诉讼。
付红亮律师接受委托后,展开了一系列工作。他梳理了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施工图纸、签证单、竣工验收报告、交付证明、对账记录、付款凭证、结算资料等上千份证据,固定了建筑集团全面履约、工程合格、工期顺延、房地产公司逾期付款等事实。针对房地产公司的质量抗辩,他提交验收合格证明、质保维修记录,证明工程合格且已过质保期;针对工期抗辩,提交工期顺延签证、房地产公司逾期付款证明,证明逾期责任在房地产公司;针对结算异议,提交签证单、图纸、定额文件,证明工程量与单价合法;针对扣款抗辩,逐项核对凭证,剔除重复、虚假、非施工范围扣款。同时,他援引民法典建工编、建工司法解释,明确竣工验收合格即应付款、质量抗辩需举证、工期责任划分、结算规则适用等核心法律规则,庭审论证逻辑严密,全面驳斥了房地产公司的抗辩。一审法院采纳了付红亮律师全部代理意见,判令房地产公司支付一千三百余万元工程款及违约金。房地产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全面驳回上诉。
此后的十年间,付红亮律师会定期回访该建筑集团,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是否有新的法律需求。建筑集团也将付红亮律师推荐给了其他有法律需求的企业。
2021年,该建筑集团再次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他们与另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期间房地产公司多次违反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且单方强行将部分工程高价分包给第三方,严重影响施工进度。2017年,建筑集团因房地产公司长期拖欠工程款,被迫停工;2018年,案涉项目由房地产公司接收剩余工程并完成收尾,随后交付业主入住,但双方始终未完成最终结算。停工后,建筑集团多次与房地产公司协商结算及欠款事宜,房地产公司均以“工程未完工、质量有瑕疵、未结算”为由拒绝付款。建筑集团曾先行提起诉讼,因部分证据未完善、工程量鉴定未完成,法院暂未支持工程款诉求,仅释明“待证据充分后可另行主张权利”。于是,建筑集团再次找到了付红亮律师。
这次的案件与十年前的案件有一些差异。此次案件历经多次关联诉讼,法律关系复杂,证据零散;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工程量、工程总价款争议极大;房地产公司主张建筑集团违法分包、工程质量不合格,抗辩理由繁多;案件标的额巨大,涉及千万级工程款,举证责任严苛。付红亮律师针对这些新情况,调整了做法。他第一时间开展证据攻坚,系统整理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施工图纸、签证单、工程变更文件、监理记录、施工日志等数百份原始施工资料,还原完整施工过程;调取关联案件生效判决书,固定建筑集团实际施工范围、工程量的生效认定事实;核对双方付款凭证、银行流水、代付农民工工资记录,梳理房地产公司已付款、代付款明细,剔除重复记账、虚假付款、非施工范围扣款;结合房地产公司在关联案件中提交的单方结算单,固定计价标准、建筑面积的自认事实,明确工程总价款计算依据。庭审中,他针对房地产公司的核心抗辩,逐一精准反驳。关于“一事不再理”抗辩,他主张前诉因证据不足被驳回,现他已补充完整证据,符合“待证据充分另行起诉”的条件,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关于“工程量、价款无法确定”抗辩,他提交房地产公司自认的结算单、关联案件生效认定的建筑面积,明确工程总价款;同时指出房地产公司扣留完整施工资料,导致无法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关于“违法分包、质量瑕疵”抗辩,他提交工程验收记录、交付证明,证明工程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房地产公司主张无事实依据。
一审法院采纳了付红亮律师全部核心代理意见,认定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建筑集团有权主张工程款;采信房地产公司自认的结算标准及调整后的建筑面积,确认工程总价款超七千万元;剔除房地产公司重复、虚假、非施工范围扣款,认定已付款、代付款约五千九百万元;房地产公司尚欠建筑集团工程款一千三百余万元,应支付逾期利息。一审判决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建筑集团工程款一千三百余万元及逾期利息。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包括一审采信单方结算单错误、工程量认定有误、扣款核算不当、诉讼主体不适格等。付红亮律师继续代理二审,针对上诉理由,开展精准抗辩。他重申房地产公司结算单系诉讼中提交的调解意见,已构成自认,一审采信合法;提交关联案件生效判决、施工签证单,证明工程量认定有充分事实依据;逐项核对扣款凭证,指出房地产公司上诉主张无证据支撑,一审扣款核算准确;依据合同相对性,明确建筑集团作为签约施工方,诉讼主体适格。二审法院审理后,完全认可付红亮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房地产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后来该建筑集团负责人对朋友说,选律师就选像付红亮律师这样,能在不同案件中都把问题解决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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