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重要的当下,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时有发生。本案发生在近年来,涉及原告某控股公司与被告某冶金公司之间的专利侵权纷争。原告是球磨机台阶形筒体衬板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而被告于2017年7月与第三人某电力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供应磨机边衬板及波峰产品,合同总价款320640元。2017年9月,原告以被告销售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知识产权局请求行政处理,后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被告面临着巨大的赔偿压力,急需专业律师的帮助。
被告聘请了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邵如阳律师。邵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和管理学学士学位,自2017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101201710361536,服务地区主要为江苏-泰州(核心靖江),联系地址位于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人民南路德禧隆商业街1号楼3楼。他是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千余件,在刑事辩护、合同事务、知识产权及金融保险领域经验丰富。此外,邵律师精通日语和英语,还与日本东京的律所建立了深度合作关系,这使他在处理国际法律事务方面具备独特优势。
邵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工作。在案件初期,他就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虽然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由贵阳中院管辖,但这一程序为被告争取了充分的应诉准备时间。在答辩期间,邵律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申请,尽管法院未中止审理,但该程序为后续可能的再审或行政救济保留了空间。同时,邵律师积极主张现有技术抗辩,将技术比对问题置于庭审核心,迫使原告充分举证。他多次仔细查阅案件相关资料,对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进行反复比对,为庭审做好充分准备。
经过激烈的庭审对抗,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作出了判决。关于侵权认定,被告销售的产品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现有技术抗辩因证据问题未被采纳;合法来源抗辩也不成立;中止审理申请未获支持。但在赔偿数额方面,邵律师通过强调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数量有限、合同价款仅32万余元、被告系应第三人要求定做等因素,成功将原告主张的50万元赔偿额降低至20万元,减幅达60%,有效减轻了被告的赔偿负担。而且,法院最终判决原告承担7092元诉讼费用,被告仅承担4728元,体现了对原告主张部分未获支持的合理平衡。
对于邵律师在本案中的表现,被告给予了高度评价。被告认为邵律师专业能力强,采取的多维度策略十分有效,虽然未能使被告完全免责,但在赔偿数额和诉讼成本分担上为被告争取到了最大利益。邵律师以其专注勤勉的执业理念,胜兵先胜而后求战,为客户在复杂的专利侵权诉讼中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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