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基本事实
2009年6月11日,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黄XX占股95万元,戴某某占股5万元,黄XX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管件生产、销售等。公司成立后,黄XX负责经营和管理,戴XX负责财务及部分发货工作,黄XX负责联系采购假冒品牌包装等工作,孙XX负责PPR管材及配件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商标,孙XX负责PVC管材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商标,孙XX、孙XX每月从公司获取约7000元工资。2018年1月11日,警方协同质监局对公司厂房及仓库进行查处,查获大量假冒管材、配件。经审计,被告单位自2014年至2018年期间,销售仿冒“公元”“金牛”“中财”等品牌管材金额合计128XXXX9195.75元,未售仿冒管材按销售平均单价计算金额也有不少。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黄XX、戴XX、黄XX、孙XX、孙XX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黄XX一方则认为,虽然公司存在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但黄XX在案件中有一些从轻情节,比如其主观恶性并非极大,且积极配合调查等,希望能从轻处罚。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关键证据就是南京XX公司出具的《关于“黄XX案”相关销售及未售管材金额的专项审计报告》,这份报告详细统计了被告单位销售和未销售的假冒管材的金额。此外,警方现场查获的大量假冒管材、配件也是重要证据。转折点在于,在调查过程中发现黄XX有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的情节,并且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警方的工作。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行为确实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对于黄XX,考虑到他在犯罪过程中虽然是主犯,但有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情节,这体现了一定的认罪态度。而且他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了一定的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量刑的相关规定,对于有从轻情节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同时,结合黄XX的具体情况,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所以最终决定对黄XX适用缓刑。
最终判决结果
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被告人黄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戴XX、黄XX、孙XX、孙XX也分别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和情节被判处相应刑罚。
这个案子由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程豪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能触碰假冒注册商标这样的红线。一旦涉及此类犯罪,不仅企业会面临巨额罚款,相关责任人也会受到刑事处罚。对于企业负责人来说,要加强法律意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避免出现违法行为。如果不幸卷入此类案件,要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问题,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结尾
在这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中,涉案金额巨大,但主犯黄XX却获得了缓刑,这样的结果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谨。程豪律师凭借其超过十一年的法律执业经验,在处理这起复杂的刑事案件时展现出了深厚的专业功底。执业的这些年里,他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对刑事法律有着深入的研究和理解。正是这种多年的积累,让他在本案中准确地抓住了黄XX的从轻情节,为其争取到了缓刑的判决。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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