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这样一位律师,他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他就是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的曾波律师。
曾波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本科专业,后在华中科技大学取得经济法学硕士学位。他不仅拥有深厚的理论功底,还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自200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数百件,在民商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尤其在合同案件方面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
某融资担保公司与倪XX追偿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一审),充分展现了曾波律师在商事诉讼中的策略思维。原告XX公司因追偿权纠纷将被告倪XX诉至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倪XX委托曾波律师代理。曾波律师针对原告试图在其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的意图,进行了有力的程序抗辩。在庭审中,他主张原告据以确定管辖的《还款承诺》系伪造,且即便真实,本案作为追偿权纠纷,其管辖应依据基础法律关系确定。曾波律师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有力论证了被告住所地法院的管辖优先权,要求将案件移送至被告所在地审理。最终,法院裁定被告倪XX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管辖。这一案例是曾波律师“程序制胜、降低诉累”的典范,他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与有力的证据质证,成功将案件从异地法院拉回本地,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程序权利,避免了委托人因异地应诉产生的巨大经济成本与时间成本。
潘XX与某财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仲裁案中,曾波律师展现了“穿透表象、守护诚信”的职业精神。申请人潘XX因车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向被申请人某财险公司申请理赔,因被指“肇事逃逸”及无法提供事故认定书遭拒赔,潘XX提起仲裁,曾波律师代理被申请人应诉。面对“无事故认定书”及“涉嫌逃逸”的复杂案情,他进行了深入的证据质证与法律辩论。他没有简单地依据“无认定书”拒赔,而是结合高速路监控、报案记录、医院证明等形成证据链,还原了事故真相。曾波律师重点论述了驾驶员离开现场系“紧急救治伤员”的正当理由,而非恶意“逃逸”,并依据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主张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最终,仲裁庭裁决支持了申请人的主要诉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保险赔偿金1.3万余元。
武汉某融资担保公司诉郑XX、韩XX保证合同纠纷案(二审改判),则体现了曾波律师“逆风翻盘、精细减损”的能力。上诉人郑XX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某融资担保公司及原审被告韩XX发生保证合同纠纷,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委托曾波律师代理二审。曾波律师面对担保公司要求承担连带反担保责任的诉求,进行了深入的法律分析。他精准抓住了“主债务认定”、“保证期间”以及“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时的清偿顺序”等核心争议点。在二审庭审中,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有力论证了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实现债权,从而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减免部分责任的空间。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虽然维持了本金偿还责任,但对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调整,并重新划分了诉讼费用的承担比例,部分支持了上诉人的请求。
胡XX诉陈XX、张XX及某财险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曾波律师展现了“平衡利益、专业定损”的职业价值。原告胡XX在小区内被被告陈XX驾驶的车辆撞伤,构成十级伤残,起诉要求被告陈XX、车主张XX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4万余元,保险公司委托曾波律师应诉。曾波律师面对原告的索赔请求,进行了专业的抗辩与理赔核算。他对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及部分赔偿项目(如误工费、打印费)提出了合理质疑,同时依据法律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的法定赔付义务。在庭审中,他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保险条款,逐项拆解赔偿项目,既维护了保险合同的严肃性,又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胡XX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被告陈XX、张XX连带赔偿原告200元(已扣除垫付费用)。
曾波律师执业二十余载,在多个领域成功办理了众多案件,凭借其精准的法律适用、深入的证据质证和出色的辩论能力,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他所在的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位于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45号5楼,其执业证号为14205200210825490。曾波律师用实际行动践行着“忠于法律,维护正义。勤勉尽责,诚信执业”的理念,在法律领域留下了一个个成功的案例,成为了委托人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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