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起劳动争议案里,申请人XX和被申请人XX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XXXX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闹上了仲裁庭。申请人XX于2023年3月4日到被申请人处上班,约定月工资5000元。2023年4月2X日下班时,XX因交通事故受伤,且在事故中不负责任。被申请人没和XX签劳动合同,也没给她交社保,还拒绝配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于是,XX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和被申请人自2023年3月4日至2024年4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让被申请人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4X5元,以及补齐2023年3月4日至2024年4月的社保费用。
这起案件有三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还是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
法院查明,2023年3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日,约定月工资3500元。2023年3月4日,被申请人派遣申请人到第三人处从事生产线杂工工作。申请人主张自己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据是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工资由被申请人发放等。被申请人辩称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不是事实劳动关系,且申请人因自身受伤未再提供劳动,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法院最终认定,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依据相关规定,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4月2X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非事实劳动关系。因为有书面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能仅依据工资发放等就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第二,被申请人是否应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院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被申请人则称已签订合同,无需支付。法院最终认定,由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这是因为法律规定支付双倍工资是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既然有合同,就不符合支付条件。
第三,被申请人是否应为申请人补缴2023年3月4日至2024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用?
法院查明,申请人请求补缴社保费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缴纳社保,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应补缴。被申请人辩称补缴社保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是行政管理范畴,且申请人仅提供了试用期2个月劳动,不能要求缴纳1年社保。法院最终认定,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补缴社保费用,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属于行政管理范畴,申请人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征收机构依法处理。因为社保补缴的管理和监督主要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劳动仲裁主要处理劳动权益方面的争议。
最终,仲裁委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找工作时,一定要和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工作内容、期限等重要条款,这样能保障自己的权益。出了工伤等意外情况,要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处理流程。关于社保补缴问题,要清楚这属于行政部门管理,遇到问题找对解决途径。
这起劳动争议案,最终明确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驳回了不合理的仲裁请求。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新疆陆君律师事务所的于欣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期间打下的扎实功底,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劳动关系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时派上了大用场。执业至今累计承办逾400+件案件的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能精准把握争议焦点,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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