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刑事辩护领域,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的李宏瑞律师成果斐然。他执业以来专注刑事业务,累计办理刑事案件超100起,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结果。涉及不起诉/撤案类,如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附条件不起诉等;不予逮捕类,有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8起案件在审查逮捕环节成功争取;缓刑类,助力申某等10起案件当事人获得缓刑判决;从轻减轻类,像黄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等多起案件精准辩护后获更有利判决;还有重大突破类,刘某仁故意伤害罪二审改判无罪等。
李宏瑞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承办多起省内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涵盖贪污贿赂、黑社会性质组织、网络诈骗、危害食品安全等多个类型,尤其在故意伤害、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等案件的精准辩护上表现出色。
下面以一起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为例,详细展示李宏瑞律师的专业能力。
案件类型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当事人为被告人某某。案情如下:202X年X月,被告人某某明知所售粉色心形减肥药片含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服用后可能引发不良反应,仍以26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30片,获利260元。经检测,涉案减肥药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XX成分。案发后,被告人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
核心诉求是争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存在多个难点:一是法律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明确且严格的规定,定罪量刑有相应标准;二是被告人确实实施了销售含有毒有害成分药品的行为,证据相对明确;三是如何在法律框架内为被告人争取最大程度的从宽处罚存在一定挑战。
李宏瑞律师制定了针对性的辩护策略。从法律依据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辩护。在谈判或诉讼技巧方面,他全面查阅卷宗材料,包括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及交易记录、检测报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关键证据,精准梳理对被告人有利的全部情节。具体从多维度展开辩护:强调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仅实施一单销售行为,销售金额及获利极少,涉案药品未大量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突出法定从宽情节,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悔罪态度明确;考量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切实体现了认罪悔罪的诚意;论证缓刑适用可行性,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无再犯罪风险等因素,主张其符合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法定条件。
庭审中,李宏瑞律师围绕上述辩护要点,结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量刑标准及缓刑适用规定,详细发表辩护意见,重点阐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事实依据和法律理由,与承办法官就案件量刑及缓刑适用问题进行充分沟通。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李宏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某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综合考量被告人系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积极退赔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等因素,作出判决:被告人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销售相关活动。
这起案例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对于同类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纠纷,一是提醒商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销售含有毒有害成分的食品;二是为辩护律师提供了从多维度挖掘对被告人有利情节的思路,如犯罪情节、法定从宽情节、酌定从轻情节等;三是体现了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四是强调了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行为在司法审判中的积极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的刑事案件较为常见。对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法律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但同时也注重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李宏瑞律师在这些案件中的辩护实践,体现了在刑事诉讼全流程中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辩护服务的重要性。他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辩护策略,在维护法律公正适用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也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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