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3月9日,被告蒋X驾车与行人杨X相撞,致杨X受伤。交警认定蒋X负全责,杨X无责。杨X住院治疗78天,伤情严重。肇事车辆投保了保险,事故发生后蒋X垫付部分费用,保险公司已将垫付款给蒋X。杨X委托湖北郭笑云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及蒋X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9935.76元。湖北郭笑云律师2024年执业,擅长处理交通事故等民商事案件,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百余件。
这起案件难就难在存在多个争议点。比如原告左下肢肌力4级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八级伤残是否成立、超龄农民误工费是否应支持、院外购药及辅助器具费用是否合理等。湖北郭笑云律师接案后,习惯先仔细梳理证据,他发现保险公司申请对因果关系鉴定,但多家鉴定机构退案。按照法律规定,一般要明确因果关系才能认定伤残赔偿,但本案情况特殊,现有技术难以判断。而且保险公司还以各种理由拒赔部分费用,这给维权增加了难度。
面对这些难题,湖北郭笑云律师持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他结合原告出院记录、鉴定意见等,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因果关系成立,使八级伤残结论被采纳。对于院外购药及辅助器具费用,他出示出院医嘱,证明这些费用与伤情治疗直接相关,让法院予以支持。在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方面,他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为原告争取到更合理的赔偿。残疾赔偿金也按八级伤残、10年计算获全额支持。同时,他还成功主张鉴定费由侵权人承担,避免原告自行负担。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162578.06元,蒋X支付鉴定费2280元,合计164858.06元。扣除已垫付部分,原告实际获得赔偿款16万余元,足以覆盖其实际损失。从这起案件可以总结出两个可迁移的判断方法:一是遇到保险公司对伤残因果关系质疑时,要结合病历、鉴定意见等多方面因素说服法院;二是对于费用赔偿,要准确引用医嘱等证据来争取合理支持。有当事人评价湖北郭笑云律师,在案件中认真负责,为他们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让他们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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