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案件是一起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是某建筑器材厂,被告是某央企集团。争议焦点在于,央企集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认为遗漏主体;称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还表示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
最初,原告掌握的证据有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能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关系,还有交付租赁物资的相关凭证,可证明依约交付了物资,以及承租方支付部分租赁费的记录。但缺失的关键证据在于,对于央企集团主张的已结算、租金证据不足以及钢模板无合同依据等方面,缺乏有力的直接反驳证据。
朱俊健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针对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问题,律师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依据《民法典》规定来确立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已结算”的抗辩,律师指出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通过整理后续持续发生的退货与租金相关证据,来还原真实租赁关系。在钢模板无合同依据的问题上,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等证据,来认定钢模板事实租赁关系。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方质证时提出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已完成结算、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等理由。朱俊健律师回应称,依据法律规定,母公司应承担子公司注销后的债务;2017年结算并非最终结算,后续还有业务发生;租金证据真实合法,有相关凭证支持;钢模板虽无书面合同,但根据提货单等证据能认定存在事实租赁关系。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
朱俊健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会优先核查公司主体责任承担情况,依据法律规定锁定责任主体;其次,会对结算情况进行详细梳理,还原真实的业务往来和费用情况;最后,对于缺乏书面合同的业务,会结合行业惯例、相关凭证等形成证据链来认定事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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