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的申请人是丁XX,委托代理人是陈步青律师等,被申请人是某炼钢辅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王XX。
2025年X月X日,丁XX入职该公司担任叉车司机,工资300元/天。公司没和他签劳动合同,也没给他缴纳社会保险。X月X日下午6时15分左右,丁XX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他在事故中无责任,但这次事故导致他胸椎压缩性骨折(T12)、四根以上肋骨骨折等多处重伤。公司拒绝为他申报工伤,丁XX没办法,只能提起仲裁,请求确认他和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这边则辩称,丁XX只是“劳务工”,上一天班拿一天钱,报酬按天按量计算,双方只是劳务关系,还出具了一份写明“干劳务”的《证明》作为依据。当时丁XX心里特别着急,毕竟自己受了这么重的伤,要是不能认定工伤,后续的治疗和生活都没了保障,接到公司拒绝申报工伤的消息后,他整夜整夜地睡不着觉。
陈步青律师接手这个案子后,开始了一系列的工作。他意识到,虽然公司的《证明》表面上对丁XX不利,但劳动关系的认定不能只看文件措辞。他围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三个核心要素,全面组织证据。
他首先审查了主体资格,发现丁XX和公司都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接着,他发现丁XX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及厂长的管理,工作安排、劳动过程都受公司指挥,这体现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且,叉车驾驶工作是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这说明了业务关联性。此外,陈步青律师还收集了微信聊天记录、工资发放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院记录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在仲裁庭上,陈步青律师针对公司的“劳务关系”抗辩进行了有力反驳。他指出,公司虽在《证明》中用了“劳务”字眼,但按日计酬、接受公司管理、连续工作一个月以上的实际履行情况,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不能因为一方单方面的称谓定性就否定实质法律关系。
最终,仲裁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裁决确认丁XX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裁决理由核心是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丁XX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管理并由其支付劳动报酬;丁XX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存在身份上的隶属性和从属性,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身份隶属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丁XX原本担心自己因为公司的那份《证明》,无法认定劳动关系,拿不到工伤赔偿,而实际结果是成功确认了劳动关系,为他后续的工伤认定打开了关键大门。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个案子能赢,靠的就是陈步青律师围绕核心要素全面组织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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