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商标法确立了哪些主要原则

最新修订 | 2024-02-19
浏览10w+
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5269人
专家导读 第一项原则叫做注册准入原则;第二项原则叫做在先申请者得商标的原则;第三项原则是和《民法通则》当中的一个原则重复的,叫做诚实原则;第四个原则和第五个原则是可以并列指出的,叫做自愿注册,并且接受管理所谓自愿注册;第五个原则也是最后一个原则是关于对于商标的保护。
现行商标法确立了哪些主要原则

我国近年来对于商标的保护和限制越来越严格,也越来越完善了中国已经出台了商标法,在商标法当中,对于商标这种知识产权应当如何使用,如何注册申请以及如何撤销,废除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规范,那么在商标法当中,对于整个商标体系的管理确立了六项原则?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这六项原则分别是什么?

第一项原则叫做注册准入原则。这是所有其他原则的基础,也就是说只有注册这种方法才能够使人得到商标。除了注册之外,任何人是没有办法得到商标的专用权的,这是整个商标体系最基础也是前提性的规范。

第二项原则叫做在先申请者得商标的原则,这是由第一个原则衍生出来的,在同样提起注册的情况下,那么商标应该给谁呢?商标法规定是由在先申请的人得到商标。通过线,然后到这个最简单的方式,使商标的注册有秩序,有规范的进行。

第三项原则是和《民法通则》当中的一个原则重复的,叫做诚实原则,也就是说在民事活动当中,包括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当中,应当诚信的进行使用,而不能以欺诈的方式取得或者是对他人使用或者是对他人做出任何的承诺,这是来维系整个民法规范里面的一种秩序。

第四个原则和第五个原则是可以并列指出的,叫做自愿注册,并且接受管理所谓自愿注册,就是在注册商标的时候,任何人不受其他个人,组织和团体的强迫,可以选择注册商标,当然也可以选择不注册商标,可以选择在任何的时间地点注册商标。当然,如果注册了之后就要接受国家的统一管理。目前中国的统一管理叫做集中进行注册,分级进行管理,这是一种比较高效,有序的管理方法,也是我国的生标法不同于其他国家商标法的突出特点。根据商标的不同级别和种类,有不同的部门进行管理,但是注册的时候是要统一到工商管理部门和其他商标相关部门进行注册。

第五个原则也是最后一个原则是关于对于商标的保护,对于商标的保护是有两重的。第一种是行政保护,第二种是司法保护。这两种保护并没有先后的关系,而是齐头并进的,可以同时对余生标进行保护,所以行政保护是指在商标的使用过程当中,如果有人侵权,可以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行政处罚,如果侵权比较严重的话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进行惩罚。这两者是并行不悖的。

由于商标在现代企业的生产生活当中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商标可以代表着一个企业的文化,可以代表企业的价值观和认可度。在民众当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力,所以对于商标的保护也是我们应当非常关注的话题之一。

以上五个原则是国家对于商标保护和使用的态度是值得我们注意的,当然,在申请商标和使用商标的时候也需要把这些原则都贯彻好用。注册的方法进行,而不能用其他的方法,这是我们遵守法律的表现之一,也是现代生产经营者应当有的素质。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千字,阅读时间约7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40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现行商标法确立了哪些主要原则
一键咨询
  • 154****113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063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482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653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732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121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800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085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517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1****266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723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584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280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230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250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现行商标法确立了哪些主要原则
1、保护商标专用权原则。2、注册确认商标专用权归属的原则。3、申请在先原则。4、自愿注册原则。5、审查核准授予商标专用权势原则。
10w+浏览
知识产权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最新商标法确立了哪些主要原则?
现行商标法主要确立了以下5个原则:1、保护商标专用权原则。2、注册确认商标专用权归属的原则。3、申请在先原则。4、自愿注册原则。5、审查核准授予商标专用权势原则。
10w+浏览
知识产权
商业贿赂行为主要违反了什么原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商业贿赂行为主要违反了什么原则问题解答如下, 1-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3-商业贿赂行为中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164条规定: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340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40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法人财产独立原则主要有哪些?
法人的财产独立就是说法人他可以独立行使财产权。公司的出资也好公司的经营也好,最终这些财产都是归给法人名下的,当然这个法人他可能只是一个挂名的载体,不过法人这是因为他有独立的财产权,他才可以独立的承担相应的责任,不用连累他的出资人。
10w+浏览
公司经营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确立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是什么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10w+浏览
行政类
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原则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在我国条件下,在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时,应遵盾以下三个原则:
1.对造成的财产损失要全部赔偿的原则。民法通则规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目的,一方面是制裁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是补偿受害人财产上遭受的损失。只有责令加害人全部赔偿人的损失,才能达到这一目的。所谓全部赔偿,是指损害多少,赔偿多少。这里说的损害,包括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称直接损失,积极损失)和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实际得到的利益(称间接损失、消极损失)没有得到。
2.对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在我国,人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和赔偿的,因此只造成受害人伤、残、死亡而没有因此造成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加害人其他法律责任,而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侵害人身权利而引起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如医药费、误工工资等)时,加害人亦应全部赔偿。
3.考虑加害人经济状况的原则。在我国,凡加害人经济状况较好,有赔偿能力时,就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全部财产损失;如加害人的经济状况确定不好,令其全部赔偿势必使加害人及其家属的生活陷入困境时,而应在做好受害人工作的前提下,酌情减少赔偿数额。这不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否定,而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必要补充,使必要与可能有机地结合。这样做既维护了法纪,又切实可行,使受害人的权益真正得到保护。
快速解决“金融保险”问题
当前340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的设立即公司的组建和创设,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律资格必须采取和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总称。公司设立始于公司发起人进行筹备活动,终于公司获得法律人格,是一个以获得法律人格为目的的连续行为过程。 关于公司设立的原则,从公司发展的初期到现在,各国公司法经历了自由设立主义---特许设立主义---核准设立主义---准则设立主义这样一个过程。我国《公司法》对于规范公司设立行为实行的是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必须经过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司之设立,如果违反强行法规,公序良俗,或者公司之本质者,应属无效。公司设立无效,是指公司设立形式上已经完成,甚至公司已经取得进行营业所需要的所有法律文件,但由于公司设立在条件或程序上存在实质性缺陷,故法律上认定该公司应当撤销或应认定为无效。 公司设立无效的外延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无效包括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狭义无效仅指绝对无效。绝对无效指的是公司的设立欠缺实质性要件而致设立无效的行为。相对无效是指公司设立时存在瑕疵而得撤销或补正的行为。由于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重要主体,其存亡对社会的影响较自然人主体更为广泛,因此,各国对公司设立无效进行了严格限制,尽量避免设立无效的发生。因此本文从广义无效的角度来讨论公司设立无效制度。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40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主体的确定原则
1、由犯错误从而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直接补偿。根据《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第一项就表明了机动车所发生的碰撞损伤责任,都是由犯错误的一方负责。2、提前支付原则,没有交纳车辆相关保险的或者是发生交通事故以后责任人逃跑的情况发生时,要有系相关组织出资先把用于治疗,救助的所需要花费的钱款交纳。
10w+浏览
交通事故
赔偿损失的主要原则
[律师回复]
一、赔偿损失是指什么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合同法》第112条规定了赔偿损失适用的场合,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113条规定了赔偿损失的方法,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在第119条、第120条和第121条规定了损失扩大、与有过失和第三人原因的责任。
二、赔偿损失应遵循哪些原则因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依法应当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其损失的赔偿应遵循下列原则进行:
(一)完全赔偿原则所谓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换言之,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且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完全赔偿是对受害人的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来看,由于违约当事人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当事人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当然,《合同法》中所称的完全赔偿是指对受害人遭受的全部财产损失予以赔偿,同时此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二)合理预见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之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减轻损害原则减轻损害原则,亦称之为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以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以避免的损害部分。
(四)损益相抵原则损益相抵,又称之为损益同销。2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即违约方仅就其差额部分进行赔偿。坚持这一原则,更能体现民事责任的补偿性,有利于衡平当事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
(五)责任相抵原则责任相抵原则是指按照债权人与债务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确定赔偿范围的制度。我国《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体现了责任相抵原则。同时,应明确,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责任相抵是一种形象的说法,不是指当事人的责任抵销,是在确定各自应负的责任基础上确定赔偿责任。
(六)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原则针对交易中各种严重的欺诈行为,特别是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欺诈行为的严重存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经营欺诈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知识产权 > 商标 > 现行商标法确立了哪些主要原则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