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5月,杜XX与某食品公司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及投资协议》,出资受让9%股权后追加至10%。然而,成为股东的杜XX却长期被排除在公司实际经营决策之外,公司财务状况对他而言完全是个谜。2019年12月,杜XX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多次书面请求查阅公司相关资料,包括原始凭证,却遭到食品公司拒绝。公司称杜XX曾参与经营,对财务资料“非常清楚”,且公司章程未修改没必要查阅,还认为杜XX无权查阅入股前资料。
此时,邹鹏鹏律师接受杜XX委托。她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系统的法学理论训练使她能快速拆解复杂法律关系。她指出,股东知情权是法定权利,不以股东是否参与经营为前提,不能因公司单方面认为“没必要”而剥夺。随后代理杜XX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时,邹鹏鹏律师的专业优势进一步凸显。她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精准论证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等资料,对于会计账簿可请求查阅,且会计凭证应包含在股东知情权范畴内。最终,法院支持了杜XX查阅会计凭证的诉请,还认定法律未禁止股东查阅入股前资料,判令食品公司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邹鹏鹏律师精准定性,击碎被告抗辩,扩大战果锁定关键证据,确保程序合规使判决能有效执行。
无独有偶,在另一起案件中,2017年9月,某物业公司与XX集团签署《房屋租赁协议》,约定XX集团将约30,000平方米房屋出租给物业公司,租赁期限十一年。物业公司按约缴纳300万元履约保证金和500万元首期租金后,却发现房屋被案外人占有。虽协议约定共同配合接收,但XX集团迟迟未清退案外人交付房屋。物业公司发函暂缓支付后续租金,XX集团却以未按时交纳租金为由通知解除合同并试图没收800万元款项。
面对这一复杂的商事租赁纠纷,邹鹏鹏律师发挥在该领域的专业深度。她敏锐指出,合同约定的“现状交付”仅指租赁物交付时的物理状态,不能免除出租人清退第三方并交付房屋的法定义务。XX集团未交付租赁物且另租他人,构成根本违约,物业公司暂缓支付租金是合法的后履行抗辩权。最终,法院判决XX集团退还租金和保证金,赔偿利息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邹鹏鹏律师拥有8年专职法律执业经验,承办350余件民商事案件,服务于多个领域。在这两起案件中,她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缜密的法律思维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委托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厘清股东知情权和租赁合同交付义务等法律规则做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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