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聚焦王凯律师承办的诈骗、故意伤害、行政赔偿等多起案件,剖析案件争议焦点、律师研判思路与法律依据,展现其在不同领域的专业辩护能力。在司法实践中,各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往往错综复杂,需要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进行精准研判。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的王凯律师,执业证号为16208201910103154,自2019年执业至今,承办了众多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积淀。以下将通过具体案例,深入拆解案件争议焦点。诈骗案件争议焦点在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XX)甘XXX刑初XX号诈骗刑事案件中,被告人A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平凉农商银行“三八”妇女节为女员工发放化妆品福利、共同投资利润平分的虚假事由,诱骗被害人B某出资XXX元,所骗款项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公诉机关指控AX犯诈骗罪,而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诈骗数额巨大的情况下,被告人是否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以及能否适用缓刑。王凯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他详细查阅了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交易明细、转账记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谅解书等全部证据材料。在庭审中,王凯律师提出核心辩护意见:被告人A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真诚悔罪。无犯罪前科及劣迹,本次犯罪系初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案发后已向被害人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综合全案情节,其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恳请法院对其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同时,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王凯律师向法庭呈现的观点是,被告人具备上述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同时采纳了王凯律师关于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A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XXX元。故意伤害案件争议焦点在(20XX)甘XX刑初XXX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中,被告人ZX与同村村民WX因误会发生撕扯,ZX使用拳头、膝盖多次击打WX面部、胸部,致其受伤,经鉴定WX左侧额叶脑挫裂伤为轻伤一级,右侧3根肋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左侧眼部损伤为轻微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是否应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王凯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本案卷宗材料,核实了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诊断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收条及谅解书等全部证据。庭审中,王凯律师提出核心辩护意见:本案系邻里间因误会引发的民间偶发矛盾,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ZX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审理中已与被害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全额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XXX元,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恳请法院综合全案情节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王凯律师向法庭呈现的观点是,被告人具备自首、赔偿谅解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且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最终,法院采纳了王凯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Z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行政赔偿案件争议焦点在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王凯律师代理的华亭县XX公司诉XX执法局、XXX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A公司合法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1年部分厂区被征收补偿,但XX路以东XXX亩土地未征收,公司后续在此新建房屋、彩棚并购置设备经营。20XX年,XXX镇政府、XXX执法局先后作出拆迁通知、违章通知书及限期拆除决定,并在A公司行政复议期限内联合强制拆除公司XX路以东厂区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造成公司重大财产损失。此前,A公司已就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主张的赔偿是否合理,被告的抗辩是否成立。庭审中,王凯律师围绕核心争议焦点精准发力。他提交泾川县法院及平凉市中院生效判决,锁定强拆违法性,明确两被告在复议期内强拆、未履行催告公告程序、无强制执行权却违规拆房的事实,夯实赔偿基础。同时,提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丈量单、纳税凭证及政府检查记录,论证财产合法性,证明案涉土地合法、厂房经政府默许建设,非违法建筑,应受法律保护。此外,提交第三方资产评估报告,明确损失金额依据,证明房屋建筑物价值XXX万余元。同步提交设备合同、搬迁清单等,佐证其他财产损失,主张合法权益应全额赔偿。针对被告“建筑违建、已获补偿、无因果关系”的抗辩,王凯律师指出,20XX年补偿系XXX路西侧厂区,与本案东侧厂区无关。被告强拆程序违法,无法证明财产损失非其导致,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王凯律师向法庭呈现的观点是,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A公司的财产合法,其主张的赔偿合理合法。最终,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20XX)甘XXX行赔初X号判决采纳王凯律师核心代理意见,判决XXX执法局、XXX镇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A公司财产损失XXX元。驳回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王凯律师长期专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同类争议解决,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清晰的办案思路与严谨尽责的执业态度,为众多当事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在多起刑事案件中实现轻判、缓刑及有效维权。他在不同类型案件中,都能精准把握争议焦点,运用专业知识和法律依据,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展现了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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