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军律师自200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超20年,是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集团犯罪及电信网络诈骗等。
这起销售假药案中,公诉机关指控XX和JX犯销售假药罪,JX系主犯,XX系从犯。争议焦点在于,涉案药品虽因未取得国家进口药品批准文号被按假药论处,但它符合国外生产质量标准,与传统意义上的假药有本质区别,且涉案药品主要面向婴幼儿、儿童,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
当事人XX最初掌握的证据仅有其在共同犯罪中仅担任网店客服、领取固定工资这一事实,但缺乏能明确体现其在犯罪中作用较小、主观恶性低以及社会危害性与传统假药犯罪不同的有力证据。
陈军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第一时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逐一核实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销售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认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重点核实XX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确认其未参与药品采购、定价、资金管控等核心环节。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陈军律师提出三项核心辩护意见:一是XX系从犯,仅负责客服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二是XX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三是X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涉案药品未发现对人体健康造成实际危害,社会危害性与传统假药犯罪存在明显区别,建议法院对其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对这些辩护意见提出质疑,强调涉案药品按假药论处以及面向婴幼儿、儿童应从重处罚。陈军律师理性回应,明确区分“按假药论处”与“实质假药”的差异,坚持强调XX的从犯、坦白、初犯等从宽情节。
最终,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陈军律师提出的从宽处罚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判处XX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同时禁止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陈军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取了细致阅卷核证、精准定位辩护方向、庭审精准发力的方法论。通过全面核实证据,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点;结合案件事实,确定核心辩护方向;在庭审中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充分发表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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