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个体经营者赵X与他人合伙经营火锅店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管理。为降低成本、提升火锅香味,赵X指使工作人员回收顾客食用后的锅底残油,加工成“回收油”用于火锅锅底制作并销售。店内厨师熊X按照安排,参与“回收油”的提炼、熬制等加工环节。20XX年XX月,涉案行为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赵X、熊X使用餐厨废弃油脂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并销售,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赵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其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积极悔罪、主动缴纳罚金。为共同犯罪,赵X是主犯,熊X是从犯且有自首情节。
许青山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在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查阅了大量的卷宗材料。在辩护过程中,许青山突出赵X初犯、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积极悔罪并主动缴纳罚金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强调熊X从犯及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他精准把握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为法院的量刑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许青山律师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能够精准拆解案件核心痛点,制定针对性的辩护策略。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熊X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同时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对于赵X和熊X来说,这样的判决结果比预期要好很多,避免了较长时间的监禁,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温度。许青山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