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1月10日,从事不动产交易中介的周某某向银行贷款30万元后转账给陆某,陆某将钱转给了案外人。2月29日,潘某某出具借条,载明向周某某借款27万元,并承诺每月还款2至5万元。之后,潘某某陆续偿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一审法院认为,潘某某出具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周某某与陆某之间并不具备明确的借款合意,陆某并非共同借款人,且周某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借款合同无效,潘某某应返还剩余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然而,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他认为借款是与陆某共同商议用于业务经营,陆某深度参与业务洽谈、资金交付等环节,应属共同债务人,且自己已还款15万元,远超一审认定的13万元,剩余债务应由陆某承担,一审责任划分不公。
万雪律师作为陆某的二审代理人,深知此案的关键在于“借款合意”和“借条形式要件”。她仔细查阅《民法典》中关于借款合同的相关条文,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她指出,潘某某向周某某出具的借条载明其为唯一借款人,且未在出具借条时要求陆某在借款人处签字,亦未在周某某催讨时提出共同借款人的意见,这有违常理。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难以认定陆某系共同借款人。对于上诉人主张陆某主动联系调解即认可自身为共同债务人,万雪律师成功论证调解行为系为尽快解决纠纷做出的妥协,不应作为判决依据。
二审法院最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陆某是否应当承担案涉债务的偿还责任。潘某某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难以认定陆某系共同借款人。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陆某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事后,当事人对万雪律师的专业和负责印象深刻,也更加理解了万雪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这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中,万雪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严谨的办案风格,成功为当事人守住了一审胜诉成果,实现了当事人的全面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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