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醉驾最新标准2024年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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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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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青岛醉驾最新标准是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关于醉驾的测量标准,从国家确定下来之后就没有发生过任何的变动,无论在青岛还是其他各省都是一样的。醉驾所要面临的法律后果是要依法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驾照被依法吊销五年。

青岛醉驾最新标准2024年是怎么规定的

一、青岛醉驾最新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成为醉驾。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驾的处罚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5年之内不能考取驾驶证。

第九十一条第四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10年之内不能考取驾驶证,并且永不能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第五款,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驾驶证,永久不能重新考取。

二、醉驾的刑事责任

刑法》对醉驾的处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的;

(三)驾驶校车或者客车,严重超载超速的;

(四)运输超出规定以内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后两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规定处罚。有前两项行为,同时又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三、醉驾的危害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交通事故表明,酒后驾驶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它不但给当事者本人造成直接危害,更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严重的影响。

(一)酒后驾驶酿成交通事故后,给当事人双方直接造成伤害。

酒后驾驶造成的事故,一般都比较严重,一旦出现死伤,首先受到伤害的就是驾驶人和双方的乘车人员,轻者受到皮肉之苦,重者造成终身残疾甚至失去宝贵的生命。而身体上的残疾,又容易给自己和他人造成精神上的打击,给人们留下终生遗憾和永久的伤痛。

(二)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会给财产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受伤者一旦留下终生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生活的自理能力,甚至丧失了生命。

其家人一方面要为其治伤治病,一方面还要照顾伤者,因此,交通事故给受伤者的家庭所带来的伤害更是不言而喻。

(三)酒后驾驶造成事故,也会给社会的安全带来一定的隐患。

醉驾事关刑事犯罪,所有的关于刑事犯罪的法律制度不会频繁的进行修改,醉驾方面的法律制度虽然也有一些不太完善的规定,后续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更加精确了对醉驾的处罚。不过,通过近几年各省对于醉驾严厉打击的状态来看,因为醉驾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已经明显大幅度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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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醉驾最新标准2024年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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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最新醉驾名如何处罚?
醉酒驾车肯定是逃不开刑事责任承担的,而且当事人的驾照一定会被吊销,并且当事人会根据他醉酒驾车的具体状态,以及被约束酒醒之后的认错态度,还有他是否造成了严重的交通事故,来最终确定他的具体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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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我表姐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青岛醉驾最新标准2017年内容包括哪些方面,因为表姐刚从外地回来,不怎么清楚
[律师回复] 下面是青岛醉驾量刑标准2017年的详细内容
一、《刑法》对醉驾的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驾的处罚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一条第四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第五款,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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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最新醉驾名如何处罚?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我们平常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可以更好的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对于x青岛最新醉驾名如何处罚?问题,我们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可以通过文章中的内容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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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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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醉驾最新标准2024年规定是怎样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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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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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醉驾不起诉新规
青岛市新规定,若醉驾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撤回起诉: 紧急避险、隔夜醉酒、主动放弃驾驶、农村居民短距离行驶、特定群体(如未成年、学生、75岁以上老人)且满足其他条件。 这些规定旨在根据实际情况对醉驾行为作出合理处理,确保公共安全和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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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朋友在青岛开车了,就喝了一杯啤酒被查了酒驾,想问下最新的青岛酒驾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啊?
[律师回复] 依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之规定,酒驾分为两种,
1.饮酒后驾驶,
2.醉驾驾驶,具体标准如下:
3.1 车辆驾驶人员:机动车驾驶人员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
3.2 酒精含量:车辆驾驶人员血液或呼气中的酒精浓度。
3.3 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3.4 醉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相关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附:《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一、青岛酒驾标准 关于立案标准
对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醉酒标准(≥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由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规范抽取血样,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达到醉酒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对被查获后,在呼气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
对被查获后,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前逃跑的,也应当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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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青岛醉驾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青岛醉驾新政策的规定是,对醉驾的处罚驾驶机动车,存在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以及运输超出规定以内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后两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规定处罚。有前两项行为,同时又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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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我男朋友刚到了新单位,需要签合同,我就是想问问2018年青岛最新劳动合同范本,谁能帮我解答。
[律师回复]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性质: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员工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立劳动关系,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2018年青岛最新劳动合同范本。
  
一、劳动合同期限
  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款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合同中法定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2、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期限为 个月。其中试用期 个月,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合同期满自行终止劳动关系。如甲方生产需要,经双方协商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合同时不在实行试用期)
  
3、 本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上工作。乙方应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如生产工作需要,甲方可以调换乙方的工作岗位。
  
三、工作时间和休假
  
(一)乙方的工作时间,依其工作性质按下列第一或第二款确定:
  
1、实行标准时工作制
  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乙方上下班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和甲方的安排而定。甲方采用集中工作、集中轮休、集中休息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乙方按甲方的内部制度规定,享有休假和福利待遇。
  
四、劳动报酬
  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甲方承诺每月 日前未工资发放日;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的工资报酬按下列第 款确定:
  
1、乙方试用期间的工资为同岗位的80%.
  
2、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按岗按绩效取酬。
  
3、甲方实行计件工资的岗位,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4、甲方实行工资承包的岗位,乙方的工资按照甲方用人部门的承包协议执行。
  
五、劳动纪律
  甲方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乙方自觉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保护用品及其他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七、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续订和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即行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已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合同期限的;
  
3、劳动合同职业培训教育网司与职工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4、在合同期内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
  
5、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们法院宣告死亡和失踪的;
  
6、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8、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情形。
  
(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三)乙方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经常迟到、早退和有旷工行为的;
  
3、故意违反操作规程,给公司生产设备和生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4、严重失职,徇私舞弊,或以岗位便利谋取私利对公司形象和利益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5、偷盗公司财物或涉毒、赌博被查处的;
  
6、行凶打架、或以暴力伤害他人的;
  
7、请人代工的;
  
8、在岗员工兼任第二职业或从事经营活动为自己创收谋利的;
  
9、以弄虚作假手段建立劳动关系的;
  
10、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后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或不接受岗位调整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五)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的,可依法定程序裁员,裁减人员自裁剪之日起,其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符合第七条第
(三)款条件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员工本人要求解除除外);
  
5、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八)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九)当乙方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经用人部门或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由用人部门或用人单位向公司人事部门申报审批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但必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
  
八、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期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二)乙方的公休假、婚丧假、女工孕、产期待遇以及接触和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及因工或因病死亡应享受的待遇均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四)乙方患病住院或因工负伤医疗期的待遇按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 由于当事人乙方的过程,造成合同不能完成履行,由有过错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利用,在取得有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者全部免予承担责任。
  
(三)乙方由于工作或生产的需要,甲方负责对乙方的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培训的,当乙方违反培训协议时,按培训协议条款执行。
  
(四)在公司涉及公司秘密和关键技术的核心岗位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二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职业的工作,公司二年内以本地最低工资按月支付保密费。如果乙方在保密期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追究连带赔偿责任。
  
十、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甲方应将企业规章制度明确告知乙方。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依法订立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双方协商签订的培训协议作为本合同书的附件,具有同等约束效力。
  十
一、因乙方擅自离职,致使公司重要文书和法律文书无法当面送达时,按地址 邮编 收信人 当面送达。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证机关(盖章) 签证员(签字或盖章)
  合同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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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青岛饮用水水源区建设一些与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会有什么后果呢?青岛环保行政处罚办法
[律师回复]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接受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不履行环境治理责任的;
(三)违反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特殊保护区的管理规定,造成污染危害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而生产建设的,以及由于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设计失误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建设项目中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六)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
(七)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或者进口有毒废弃物在本省处理处置的;
(八)违反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规定或者拒报、谎报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等数据、资料的;
(九)未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规定的标准和数量排放污染物的;
(十)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的;
(十一)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以不正当手段、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十二)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或者有毒有害的生产项目,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
(十三)发生污染事故不及时报告通报,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
第三十三条 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单位,除加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或搬迁。
第三十四条 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排除危害、治理污染、缴纳排污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纳入环境保护专项基金。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的环境违法行为,是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错误决定造成的,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请求赔偿。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遭受环境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污染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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